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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从历史研究、历史撰述中之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提出历史哲学的重要,这在史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上是有重要意义的。
他认为,不探求“公理公例”
即忽视以至于无知于历史哲学,必有二蔽,一是“知有一局部之史,而不知自有人类以来全体之史也”
,二是“徒知有史学,而不知史学与他学之关系也”
。
这就是说,只有公理公例即历史哲学,才能指导人们由局部而认识全局,由史学而联系他学。
他的表述虽未尽准确,但历史哲学的综合概括作用之对于历史研究和历史撰述的特殊重要性,在中国史学上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来,是前所未有的开创性贡献。
梁启超又指出:“所以必求其公理公例者,非欲以为理论之美观而已,将以施诸实用焉,将以贻诸来者焉。
历史[撰述]者,以过去之进化,导未来之进化者也。
吾辈食今日文明之福,是为对于古人已得之权利,而继续此文明,增长此文明,孳殖此文明,又对于后人而不可不尽之义务也。
而史家所以尽此义务之道,即求得前此进化之公理公例,而使后人循其理、率其例以增幸福于无疆也。
史乎!
史乎!
其责任至重,而其成就至难!”
这里,作者是从进化的观点和文明的连续发展来阐述史学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并不仅仅是对于一人一事之经验教训的借鉴,而主要是从公理公例中得到的启示,即“循其理、率其例”
而促进进化、增长文明。
这就是公理公例即历史哲学的作用。
中国传统史学上关于史学的社会作用的思想资料、文献资料非常丰富,梁启超却能不落窠臼,从理论上阐述史学的社会作用的重要,这是他的“新史学”
理论体系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关于“史学与他学之关系”
。
这方面的论述,是梁启超“新史学”
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上文所说,他在阐述探求公理公例的重要性时,认为:“徒知有史学,而不知史学与他学之关系”
,是以往史学家的一大缺陷。
于是他认为:“夫地理学也,地质学也,人种学也,人类学也,言语学也,群学也,政治学也,宗教学也,法律学也,平准学也(即日本所谓经济学),皆与史学有直接之关系。
其他如哲学范围所属之伦理学、心理学、论理学、文章学,及天然科学范围所属之天文学、物质学、化学、生理学,其理论亦常与史学有间接之关系,何一而非主观所当凭藉者。
取诸学之公理公例,而参伍钩距之,虽未尽适用,而所得又必多矣。”
作者指出近代以来史学以外诸学科之公理公例跟史学有不同程度的关系,无疑是正确的,也是重要的。
他在《中国史叙论》的第四至第七节,分别论述了地势、人种、纪年、有史以前之时代等问题,已涉及地理学、人种学、年代学、考古学与史学的关系;他在《新史学》中,有“历史与人种之关系”
、“论纪年”
的专题,再次讨论了人种学、年代学和历史研究、历史撰述的关系。
举例说来,梁启超指出:“地理与历史,最有密切之关系,是读史者所最当留意也。
高原适于牧业,平原适于农业,海滨、河渠适于商业。
寒带之民,擅长战争;温带之民,能生文明。
凡此皆地理历史之公例也。”
他还举出古代希腊、近代英国之历史与地理的关系证明:“地理与人民二者常相待,然后文明以起,历史以成。
若二者相离,则无文明、无历史,其相关之要,恰如肉体与灵魂相待以成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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