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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七十九,其家掖之走,曰:“未亡人弃先夫室何往?”
语未已,贼露刃入。
即取刀自刺,流血淋漓。
贼壮其烈,与饮食,怒不受,以碗击贼,骂曰:“吾忍死四十九年,今啜贼食耶!”
遂遇害。
烈妇柴氏,夏县孙贞妻。
崇祯四年,夫妇避贼山中。
贼搜山,见氏悦之,执其手。
氏以口啮肉弃之曰:“贼污吾手。”
继扳其肱,又以口啮肉弃之曰:“贼污吾肱。”
贼舍之去,氏骂不绝声,还杀之。
周氏,新城王永命妻,登州都督遇吉兄女也。
幼通《孝经》、《列女传》。
崇祯五年,叛将耿仲明、李九成等据登州反,纵兵**掠。
一小校将辱之,氏绐之去,即投缳死。
明日,贼至,怒其诳己,支解之。
事平,永命侦贼所在,击斩之,以其首祭墓。
时蓬莱浦延禧妻王氏,年二十,守节抚孤。
九成叛,城陷,叔允章至其家,问所向。
答曰:“儿岂向患难中求活。”
时有麻索在床头,叔以手振之曰:“欲决计于此乎?”
氏首肯,从容就缢。
荆娲,陕西淳化人,姓高氏。
兄起凤,邑诸生。
崇祯五年,流贼掠继母秦氏及荆娲去,起凤驰赴贼营请赎。
贼索二马,起凤倾赀得一马,予之。
贼止还其母。
起凤与妹诀曰:“我去,汝即死。”
贼令劝妹从己,且欲留为书记。
起凤大骂不从,被杀。
百计胁荆娲,大骂求死。
贼悦其色,割发裂衣以恐之。
娲益骂不已,贼乃杀之,年甫十六。
巡按吴甡上其事,兄妹皆旌。
陈丹余妻宋氏。
丹余为郧阳诸生。
崇祯六年,贼至被掠,并执其女,迫令入空室。
前有古槐,母女抱树立,骂曰:“吾母子死白日下,岂受污暗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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