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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秀水人。
年十四,受同邑诸生刘伯春聘。
伯春负才名,必欲举于乡而后娶。
未几卒,女号泣绝发,自为诗祭之。
持服三年,不逾阃,不茹荤。
服阕,即绝饮食,父母强谕之,终不食,旬日而卒。
年二十,舅姑迎柩合葬焉。
又有江夏欧阳金贞者,父梧,授《孝经》、《列女传》。
稍长,字罗钦仰,从梧之官柘城。
梧艰归,舟次仪真,钦仰坠水死。
金贞年甫十四,惊哭欲赴水从之,父母持不许。
又欲自缢,父母曰:“汝未嫁,何得尔?”
对曰;“女自分无活理,即如父母言,愿终身称未亡人。”
大声哀号不止。
及殓,剪发系夫右臂以殉。
抵家,告父母曰:“有妇,以事姑也。
姑既失子,可并令无妇乎?愿归罗,以毕所事”
。
”
父母从之。
后父知广元县,姑病卒,女乃归宁。
有讽他适者,曰:“事姑毕矣,更何待?”
女曰:“我昔殓罗郎时,有一束发缠其手,谁能掘冢开棺,取发还我,则易志矣。”
遂止。
生平独卧一楼,年六十余卒。
庄氏,海康吴金童妻。
成化初,广西流寇掠乡邑,庄随夫避新会,佣刘铭家。
铭见庄美,欲犯之,屡诱不从。
乃令党梁狗同金童入海捕鱼,没水死。
越三日不还,庄求之海宾,尸浮岸侧,手足被缚,肿腐莫可辨。
庄以衣识之,归携女赴水,抱夫尸而没。
翼日,三尸随流绕铭门,去而复还。
士人感异殡祭之,然莫知铭杀也,后梁狗漏言,有司并捕考,处以极刑。
唐氏,汝阳陈旺妻,随其夫以歌舞逐食四方。
正德三年秋,旺携妻及女环儿、侄成儿至江夏九峰山。
有史聪者,亦以傀儡为业。
见妇、女皆艳丽,而旺且老,因绐旺至青山,夜杀之。
明日,聪独返,携其妇、女、幼侄入武昌山吴王祠,持利刃胁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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