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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能用也。
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
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
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
景泰六年,命太监王诚会三法司审录在京刑狱,不及南京者,因灾创举也。
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
十七年辛卯,命太监怀恩同法司录囚。
其后审录必以丙辛之岁。
弘治九年不遣内官。
十三年,以给事中丘俊言,复命会审。
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
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
成化时,会审有弟助兄斗,因殴杀人者,太监黄赐欲从末减。
尚书陆瑜等持不可,赐曰:“同室斗者,尚被发缨冠救之,况其兄乎?”
瑜等不敢难,卒为屈法。
万历三十四年大审,御史曹学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请宥,皆不听。
刑部侍郎沈应文署尚书事,合院寺之长,以书抵太监陈矩,请宽学程罪。
然后会审,狱具,署名同奏。
矩复密启,言学程母老可念。
帝意解,释之。
其事甚美,而监权之重如此。
锦衣卫使亦得与法司午门外鞫囚,及秋后承天门外会审,而大审不与也。
每岁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卫之外垣,令人观省。
内臣曾奉命审录者,死则于墓寝画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部郎引囚鞠躬听命状,示后世为荣观焉。
成化二年,命内官临斩强盗宋全。
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问,唯下司礼监治。
刑部尚书林俊言:“宫府一体,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当废祖宗法。”
不听。
按太祖之制,内官不得识字、预政,备扫除之役而已。
末年焚锦衣刑具,盖示永不复用。
而成祖违之,卒贻子孙之患,君子惜焉。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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