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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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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
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
侍读学士詹同因取《大戴礼》及贾谊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
以励廉耻也。
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
帝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
命以俸赎罪。
后群臣罣误,许以俸赎,始此。
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上书者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
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宣德三年,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参,命枷以徇。
自此言官有荷校者。
至正统中,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
成化十五年,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史牟俸等,诏责给事御史李俊、王浚辈五十六人容隐,廷杖人二十。
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
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廷仗丰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
中年刑法益峻,虽大臣不免笞辱。
宣大总督翟鹏、蓟州巡抚朱方以撤防早,宣大总督郭宗皋、大同巡抚陈翟以寇入大同,刑部侍郎彭黯、左都御史屠侨、大理卿沈良才以议丁汝夔狱缓,戎政侍郎蒋应奎、左通政唐国相以子弟冒功,皆逮杖之。
方、翟毙于杖下,而黯、侨、良才等杖毕,趣治事。
公卿之辱,前此未有。
又因正旦朝贺,怒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骇然。
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蓰前代。
万历五年,以争张居正夺情,杖吴中行等五人。
其后卢洪春、孟养浩、王德完辈咸被杖,多者至一百。
后帝益厌言者,疏多留中,廷杖寝不用。
天启时,太监王体乾奉赦大审,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悦魏忠贤。
于是万燝、吴裕中毙于杖下,台省力争不得。
阁臣叶向高言:“数十年不行之敝政,三见于旬日,万万不可再行。”
忠贤乃罢廷仗,而以所欲杀者悉下镇抚司,士大夫益无噍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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