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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
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
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
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著为令。”
诏可。
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
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
十恶及故犯者不赦。
律文曰:“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
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
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
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
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
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
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
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
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
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
帝曰:“赦乃小人之幸。”
不允。
穆宗登极覃恩,虽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
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
不悛,论如律。
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
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
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之科所由设也。
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
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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