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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
民有儒,有医,有阴阳。
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
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
濒海有盐灶。
寺有僧,观有道士。
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
漏口、脱户,许自实。
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
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
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有故而出侨於外者曰附籍。
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
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输赋。
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
设抚民佐贰官。
归本者,劳徕安辑,给牛、种、口粮。
又从河南、山西巡抚於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
成化初,荆、襄寇乱,流民百万。
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
祭酒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
都御史李宾上其说。
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治之。
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
帝从其请。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
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
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馀户,散处诸府卫,籍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
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馀户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开地千三百四十三顷。
复徙江南民十四万於凤阳。
户部郎中刘九皋言:“古狭乡之民,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
太祖采其议,迁山西泽、潞民於河北。
众屡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东、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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