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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
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
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
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
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
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
误则纠之。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
洪武元年革。
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
寻亦革。
(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
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
十年革。
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
二十年复罢。
)十四年,复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
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议之。
(审刑司设左、右审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详议各三人,正七品。
)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外,名其所曰贯城。
十九年罢审刑司。
二十二年复,卿秩正三品。
(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
其左、右寺官如故。
)二十九年又罢,尽移案牍于后湖。
建文初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寺正为都评事,寺副为副都评事,司务为都典簿。
(司务,洪武二十六年置。
)
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设官,复如洪武时。
又因左、右二寺评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简不均,以二寺评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带管直隶地方审录。
(初,太祖设左评事四员,分管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刑名。
右评事八员,分管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刑名。
)永乐二年,仍复旧。
后定都北京,又改分寺属。
(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
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
)弘治元年,裁减右评事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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