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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谓郊社不宜渎,罢祭告。
又谓躬行诸礼,前已谕代,亦罢谒庙礼。
及太常寺以朝祖祔庙,请各庙捧主官,诏主俱不必出,盖从杀也。
先是,武宗皇后夏氏崩,礼部上仪注,有素冠、素服、绖带举哀及群臣奉慰礼。
帝曰:“朕于皇兄后无服,矧上奉两宫,又迫圣母寿旦,忍用纯素。
朕青服视事,诸仪再拟。”
于是尚书夏言等言:“庄肃皇后丧礼,在臣民无容议。
惟是皇上以天子之尊,服制既绝,不必御西角门。
群臣成服后,不当素服朝参。”
及上丧葬仪,帝复谕:“毅皇后事宜与累朝元后不同,无几筵之奉,当即行祔庙,令皇后摄事于内殿。”
言等议:“按礼,卒哭乃行祔里告。
盖以新主当入,旧主当祧,故预以告也。
此在常典则然,非今日议例。
毅皇后神主诚宜即祔太庙,以妥神灵,而祔告之礼宜免。”
因具上其仪。
制可。
嘉靖七年,世宗皇后陈氏崩。
礼部上丧祭仪,帝疑过隆。
议再上,帝自裁定,概从减杀,欲九日释服。
阁臣张璁等言:“夫妇之伦,参三纲而立。
人君乃纲常之主,尤不可不慎。
《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周景王太子寿卒。
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
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盖古礼,父为子,夫为妻,皆服报服三年。
后世,夫为妻,始制为齐衰杖期,父母在则不杖。
《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然特为旁期言。
若妻丧,本自三年报服,杀为期年,则固未尝绝者。
今皇上为后服期,以日易月,仅十二日。
臣子为君母服三年,以日易月,仅二十七日。
较诸古礼,已至杀矣。
皇上宜服期,十二日,臣子素服,终二十七日。
不然,则恩纪不明,典礼有乖。”
礼臣方献夫亦杂引《仪礼·丧服》等篇,反覆争辨,并《三朝圣谕》所载仁孝皇后崩,太宗衰服后,仍服数月白衣冠故事以证之。
帝言:“文皇后丧时,上无圣母,下有东宫,从重尽礼为宜。
今不敢不更其制。”
已,詹事霍韬言:“今百官遭妻丧,无服衰莅事之礼。
盖妻丧内而不外,阴不可当阳也。
圣谕云:‘素服十日,仿辍朝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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