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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更衣,出宿外舍,不饮酒,不茹荤,不问疾,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名,此则戒也;专一其心,严畏谨慎,苟有所思,即思所祭之神,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精白一诚,无须臾间,此则斋也。
大祀七日,前四日戒,后三日斋。”
太祖曰:“凡祭祀天地、社稷、宗庙、山川等神,为天下祈福,宜下令百官斋戒。
若自有所祷于天地百神,不关民事者,不下令。”
又曰:“致斋以五日七日,为期太久,人心易怠。
止临祭,斋戒三日,务致精专,庶可格神明。”
遂著为令。
是年从礼部尚书崔亮奏,大祀前七日,部祀官诣中书省受誓戒。
各扬其职,不共其事,国有常刑。
宗庙社稷,致斋三日,不誓戒。
三年,谕礼部尚书陶凯曰:“人心操舍无常,必有所警,而后无所放。”
乃命礼部铸铜人一,高尺有五寸,手执牙简,大祀则书致斋三日,中祀则书致斋二日于简上,太常司进置斋所。
四年,定天子亲祀斋五日,遣官代祀斋三日,降香斋一日。
五年,命诸司各置木牌,以警亵慢,刻文其上曰:“国有常宪,神有鉴焉。”
凡祭祀,则设之。
又从陶凯奏,凡亲祀,皇太子宫中居守,亲王戎服侍从。
皇太子亲王虽不陪祀,一体斋戒。
六年,建陪祀官斋房于北郊斋宫之西南,后定斋戒礼仪。
凡祭天地,正祭前五日午后,沐浴更衣,处外室,次早,百官于奉天门观誓戒牌。
次日,告仁祖庙,退处斋宫,致斋三日。
享宗庙,正祭前四日午后,沐浴更衣,处外室。
次日为始,致斋三日。
祭社稷、朝日、夕月、周天星辰、太岁、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山川等神,致斋二日,如前仪。
凡传制降香,遣官代祀,先一日沐浴更衣,处外室。
次日遣官。
七年定制,凡大礼前期四日,太常卿至天下神祇坛奠告,中书丞相诣京师城隍庙发咨。
次日,皇帝诣仁祖庙请配享。
二十一年定制,斋戒前二日,太常司官宿于本司。
次日,奏请致斋。
又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百官斋戒。
是
日,礼部太常司官檄城隍神,遍请天下当祀神祇,仍于各庙焚香三日。
二十六年,定传制誓戒仪。
凡大祀前三日,百官诣阙,如大朝仪,传制官宣制云:“某年月日,祀于某所,尔文武百官,自某日为始,致斋三日,当敬慎之。”
传制讫,四拜,奏礼毕。
宣德七年,大祀南郊,帝御斋宫,命内官使饮酒食荤入坛唾地者,皆罪之,司礼监纵容者同罪。
斋之日,御史检视各官于斋次,仍行南京,一体斋戒。
弘治五年,鸿胪少卿李燧言:“分献陪祭等官,借居道士房榻,贵贱杂处,且宣召不便。
乞于坛所隙地,仿天寿山朝房礼制,建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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