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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旧已有千户所统率官兵,亦几及一千之数,困于差徭,日渐躲避于附近土目村寨,官司失于清理,止有五百,其后上司不闻地方之艰难,又于五百之中分调哨守于他所,而所余遂不满二百。
即而贼乱四起,守御缺乏,则又取调潮州之兵数百以来协守五屯。
事既纷乱,人无所遵,兼以统驭非人,故地方遂致大坏;且其屯堡墙垣亦甚卑隘,不足以壮威设险。
今宜开拓其地,增筑高城,度可以居二千之众,而设守备衙门于其内;取回五百之中分调哨守于他所之兵,其自潮州调来协守者,则尽数发还原卫,以免两地各兵背离乡土之苦,往复道路之费;仍于附近土寨目兵之中,清查拣补其原避差役者,务足原数一千;选委智略忠勇之官一员重任而专责之,使之训练抚摩,敷之以威信,而怀之以仁恩;务在地险既设而士心益和,自然动无不克而行无不利。
参将兵备各官,又不时新至其地经理而振作之,或案行其村寨,或劝督其农耕,或召其顽梗而曲示训惩,或进其善良而优加奖赐,或救恤其灾患,或听断其是非,如农夫之去稂莠而养嘉禾,渐次耕耨而耘锄之。
无事之时,随意取调附近土官兵款或百人或七八十人,以协同哨守为名,使之两月一更班,而络绎往来于道路,以惯习远近各巢之耳目。
自后我兵出入,自将无所惊疑。
果有凶梗,当事举动,然后密调精悍可用土目一二千名,如寻常哨守然,以次潜集城中,畜力养锐,相机而发。
夫无事而屯数千之兵,则一月粮饷费逾千金,若每一年无屯军之费,用之以筑城设险,犒赏兵士,招来远人,办何军不行,何工不就?此增筑城堡以据要害,所谓谋成而敌自败,城完而寇自解,险设而敌自摧,威霸而奸自伏,正宜及今为之,而亦事势之不可已焉者也。
伏乞圣明裁允。
准兵部咨:该本部题节奉钦依:“岑邦佐仍武靖知州,岑邦相着王守仁再查明白具奏,钦此。”
钦遵,照得先该臣等具题前事,内一件:“仍立土官知州以顺土夷之情”
。
臣等议得岑氏世有田州,久结于人心,岑猛虽没,诸夷莫不愿得复立其后;议于开设流官知府之外,就于该府四十八甲之内,割其八甲,降设田州,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判官;六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同知;九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知州。
使承岑氏之祀而隶之流官知府。
当时臣等通拘该府大小土目及乡老人等审问,岑猛之子应该承立者何人。
乃众口一词,以为岑猛四子,长子岑邦佐系正妻张氏所出,次子岑邦彦系庶妾林氏所出,三子岑邦辅系外婢所生,四子岑邦相系次妾韦氏所出。
猛嬖溺林氏,而张氏失爱,故邦佐自幼出继武靖,而以邦彦承袭官职。
今邦彦既死,应该承立者莫宜于邦佐。
臣等当看得武靖地方正当瑶贼之冲,而邦佐自幼出继,该州之民信服归戴已久;况其才力,足能制御各瑶,近日该州土目人等又相继恳恩来告,愿得复还邦佐;今欲改立一人,亦未有可以代邦佐者。
臣恐一失武靖各目之心,则于地方又多生一事;莫若仍还邦佐于武靖,一以御地方之患,一以顺各夷之情。
至于田州新立,不过苟以无绝岑氏之祀,此其才否优劣,固有不必深论者。
因论以邦佐出继武靖既久,朝廷事体已定,不可复还,宜立其次者,岑邦辅则可。
于是各目人等又众口一词,以为邦辅名虽岑猛外婢所生,其实来历不明,合府之民,皆不欲立。
惟邦相则次妾所生,实系岑猛的亲骨血;况其质貌厚重谨实,众心归服;立继岑氏,庶不绝其真正一脉。
臣等议得仍立土官者,专为不绝岑氏之后,以顺诸夷之情也。
今众心若此,亦合俯顺。
故当时直断邦辅谓非岑猛之子,而止谓岑猛之子存者二人,亦所以正名慎始,杜日后之纷争也。
俱具奏之时,因本内事体多端,文以繁琐,若再加详说,诚恐有渎圣听,故遂简略其词。
今蒙朝廷明见万里,洞彻细微,复命臣等查奏;闻命惶惧,无所措躬。
因思岑邦辅尚存,当时奏内不曾详开所以不立邦辅之故,而直言岑猛之子存者二人,果系情节脱落,事体欠明;臣等疏漏之罪,万死有不容赦者矣。
臣等近复通拘该府土目乡老人等再加审问,而众口一词,执说如前,陈请益笃。
臣等反覆思惟,其事诚亦必须如此,而后稳帖无弊;故仍照原议上请。
盖此等关系地方之事,臣等言虽或有所不敢尽,而心已无所不用其极,必求事出万全,永久无患,然后乃敢具奏。
伏乞圣明宥其疏漏万死之诛,仍敕该部俯从原议,立岑邦相于田州,以曲顺各夷之情。
其岑邦辅者,听其以官族名目随住。
如此,则名正事成,而人心允服,实地方之幸,臣等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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