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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赏罚以励人心疏(十二年五月初八日)
据江西按察司整饬兵备带管分巡岭北道副使杨璋呈:“伏睹《大明律》内该载‘失误军事’条:‘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若承差告报军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从军违期’条:‘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斩。
’‘主将不固守’条:‘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此皆罚典也。
及查得原拟直隶、山东、江西等处征剿流贼升赏事例,一人并二人为首就阵,擒斩以次剧贼一名者,五两;二名者,十两;三名者,赏实授一级,不愿者,赏十两;阵亡者升一级,俱世袭,不愿者,赏十两;擒斩从贼六名以上至九名者止,升实授二级,余功加赏;不及六名,除升一级之外,扣算赏银;三人四人五人以上共擒斩以次剧贼一名者,赏银十两均分;从贼一名者,赏五两均分;领军把总等官自斩贼级,不准升赏;部下获功七十名以上者,升署一级;五百名者,升实授一级;不及数者,量赏;一人捕获从贼一名者,赏银四两;二名者,赏八两;三名者,升一级;以次剧贼一名者,升署一级,俱不准世袭,不愿者,赏五两。
此皆赏格也。
赏罚如此,宜乎人心激劝,功无不立;然而有未能者,盖以赏罚之典虽备,然罚典止行于参提之后,而不行于临阵封敌之时;赏格止行于大军征剿之日,而不行于寻常用兵之际故也。
且以岭北一道言之,四省连络,盗贼渊薮。
近年以来,如贼首谢志珊、高快马、黄秀魁、池大鬓之属,不时攻城掠乡,动辄数千余徒。
每每督兵追剿,不过遥为声势,俟其解围退散,卒不能取决一战者,以无赏罚为之激劝耳。
合无申明赏罚之典,今后但遇前项贼情,领兵官不拘军卫有司,所领兵众有退缩不用命者,许领兵官军前以军法从事;领兵官不用命者,许总统兵官军前以军法从事。
所统兵众,有能对敌擒斩功次,或赴敌阵亡,从实开报,覆勘是实,转达奏闻,一体升赏。
至若生擒贼徒,鞫问明白,即时押赴市曹,斩首示众;庶使人知警畏,亦与见行事例决不待时,无相悖戾。
如此,则赏罚既明,人心激励;盗贼生发,得以即时扑灭;粮饷可省,事功可见矣。”
具呈到臣。
卷查三省贼盗,二三年前,总计不过三千有余;今据各府州县兵备守备等官所报,已将数万,盖已不啻十倍于前。
臣尝深求其故。
寻诸官僚,访诸父老,采诸道路,验诸田野,皆以为盗贼之日滋,由于招抚之太滥;招抚之太滥,由于兵力之不足;兵力之不足,由于赏罚之不行;诚有如副使杨璋所议者。
臣请因是为陛下略言其故。
盗贼之性虽皆凶顽,固亦未尝不畏诛讨。
夫惟为之而诛讨不及,又从而招抚之,然后肆无所忌。
盖招抚之议,但可偶行于无辜胁从之民,而不可常行于长恶怙终之寇;可一施于回心向化之徒,而不可屡施于随招随叛之党。
南、赣之盗,其始也,被害之民恃官府之威令,犹或聚众而与之角,呜之于官;而有司者以为既招抚之,则皆置之不问。
盗贼习知官府之不彼与也,益从而仇胁之。
民不任其苦,知官府之不足恃,亦遂靡然而从贼。
由是,盗贼益无所畏,而出劫日频,知官府之必将己招也;百姓益无所恃,而从贼日众,知官府之必不能为己地也。
夫平良有冤苦无伸,而盗贼乃无求不遂;为民者困征输之剧,而为盗者获犒赏之勤;则亦何苦而不彼从乎?是故近贼者为之战守,远贼者为之乡导;处城郭者为之交援,在官府者为之间谍;其始出于避祸,其卒也从而利之。
故曰“盗贼之日滋,由于招抚之太滥”
者,此也。
夫盗贼之害,神怒人怨,孰不痛心!
而独有司者必欲招抚之,亦岂得已哉?诚使强兵悍卒,足以歼渠魁而**巢穴,则百姓之愤雪,地方之患除;功成名立,岂非其所欲哉!
然而南、赣之兵素不练养,类皆脆弱骄惰,每遇征发,追呼拒摄,旬日而始集;约束赍遣,又旬日而始至;则贼已兖载归巢矣。
或犹遇其未退,望贼尘而先奔,不及交锋而已败。
以是御寇,犹驱群羊而攻猛虎也,安得不以招抚为事乎?故凡南、赣之用兵,不过文移调遣,以苟免坐视之罚;应名剿捕,聊为招抚之媒。
求之实用,断有不敢。
何则?兵力不足,则剿捕未必能克;剿捕不克,则必有失律之咎,则必征调日繁,督责日至;纠举论劾者四面而起,往往坐视而至于落职败名者有之。
招抚之策行,则可以安居而无事,可以无调发之劳,可以无戴罪杀贼之责,无地方多事不得迁转之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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