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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并不是任意的规定,而是切实地被规定为达到自然目的的手段。
作为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这种功能是以一种因果联系为基础的:一个手段就一个被意欲的效果而言就一个原因。
假如人们意欲这个效果,人们也就一定意欲这个效果的原因。
因此,因果联系就产生了一个行为的指示,从这种事实联系中就产生了一种规则。
当目的的意向普遍地受到考虑时,它就成了一个规范。
因果联系是一件认识的事情。
因果联系与某个目的的联系也同样是一种认识,即认识某一实现目的的条件。
被认识了的事实由于目的的意向才成为一种行为的指示、一个规范。”
[11]显然,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问题上,克拉夫特的思路是将价值判断通过因果联系范畴转化为事实判断。
其实质是用逻辑经验主义的哲学思路来重建价值判断,即将价值判断转化为可以检验的事实判断。
概言之,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是分析运动的基本点,但维也纳学派在具体问题上并不一致:石里克主张用分析的方法处理伦理学问题,卡尔纳普则主张彻底放弃对伦理学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的可能性,一些温和的观点主张尽可能把伦理学问题还原为语言问题。
[1]有的学者把“事实”
至少分为4种,事实1,真实存在的客观或主观现象,物质和精神现象;事实2,特质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客观事实”
;事实3,对事物、现象、过程的描述、陈述,其真实性有待证实,如“我看见一个黑影”
;事实4,被证实了的描述、陈述、理论、命题和观点等,如地球绕太阳旋转。
参见易秋霖:《科学事实的价值关联》,《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5期。
[2]〔英〕罗素:《宗教和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126页。
[3]〔美〕卡尔纳普:《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楚形而上学》,洪谦:《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13~14页。
[4]参见张国珍:《逻辑经验主义内部两种伦理观的分期》,《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第5期。
[5]石里克的伦理学基本上就是用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纲领来解决伦理学问题,其实质就是尽可能地把传统的伦理学问题转化为经验科学问题。
SchliofEthics(1930)beseenasaoaodateethitheframewi.Ifweknowthemeaningofapropositionwheneverweareabletoiheceswhiakeittrueorfalse,ourmoralsentencesaremeaisafactofexperiehumanbeiionsanda.Insofarastheyvestigated,valuesandvaluejudgemeherefbutfacts.Thus,Schlick’sfactualethicssetsouttoexplainntothelawsofthehumanbehaviour.(et:Schlick’sEthi,ETUDESPHILOSOPHIQUES;JUL-SEP,2001;3:371-385)
[6]〔美〕M.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吴牟人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第103页。
[7]MoritzSchlick:“WhatistheaimofethiA.J.Ayer:Logi,LeAllen&UnwinLtd:247.
[8]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编译:《外国哲学资料》第七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59~60页。
[9]〔美〕A.J.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第117页。
[10]RudolfityofSce,Bristol[England]:ThoemmesPress,1995;Reprint,inallypublished:London:KeganPaul,1934:26.
[11]〔德〕克拉夫特:《道德的理性论证》,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6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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