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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唐山市城市住房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
(二)主送机关。
标题之下另起一行顶格写,后加冒号。
批复一定要写明主送机关,而且必须是来文请示的下级机关。
(三)正文。
主送机关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开始行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由批复引据、批复内容、批复尾语组成。
1.批复引据,即正文的起首语,亦即引叙来文,是批复的起因或依据。
要求引叙请示的标题与发文字号。
例如:“你局《关于消防监督机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公法研[2002]428号)悉”
。
批复的引据较固定。
2.批复内容,即正文主体,针对请示事项给予具体明确的答复。
请示什么问题,就答复什么问题。
这部分应写明态度和意见。
对请示批准事项的批复,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予以同意或批准;二是如不同意或不批准,需要说明理由或根据;三是“基本同意”
“原则上同意”
则要写明修正意见或补充处理办法。
对请求指示事项的批复,则要针对请求指示的事项,给予具体、准确地回复,以便于执行。
3.批复结语,即正文结尾,一般用“此复”
“特此批复”
,也可省略结语。
四、注意事项
(一)坚持一请示一批复的原则。
批复要针对请示来文,一请示一批复。
(二)要正确无失。
批复时要先做好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政策精神,核实请示缘由的真实性。
做到批复有根有据、合情合理、正确无误。
不犯主观主义、长官意志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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