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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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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什么是战争
一、研究战争要从简单的要素入手
研究战争现象要先从简单的事物入手,进而再研究复杂的,也就是首先把复杂战争整体的某一方面属性和性质等战争要素,从整体中抽出来,进行单独的简单抽象研究,其次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
但是,在研究战争的每一个部分时必须经常考虑到战争整体。
二、战争是扩大了的搏斗,是迫使敌人服从对手意志的暴力行为
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定义实在没有必要,也很乏味。
可以说,战争无非就是扩大了的搏斗:两个人搏斗时,每一方都力图用各种手段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再做任何抵抗。
所以,战争就是一种迫使敌方服从我方意志的暴力行为。
暴力利用技术和科学的发明成果来对抗暴力。
虽然暴力能自我限制,例如国际法,但都微不足道,不足以削弱其威力。
暴力乃是一种物质力量(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一种手段;而迫使敌人屈服于自己的意志才是最终目的。
为达此目的,必须使敌人无力抵抗。
因此从理论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也就变成了战争行为的直接目的。
慈善家们可能会幼稚地认为:一定会有某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流血伤亡,就能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打垮敌人,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趋势。
这种看法不管多么美妙,都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诸如战争这类危险的事情中,任何源于慈悲的错误思想都是最为有害的。
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所以,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必然会取得优势。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等等,丝毫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所固有的用暴力消灭敌人的倾向。
三、战争的目标必须始终是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
必须重复这样的论点:战争就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
在战争中,交战双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像自己那样使用暴力,并走向极端,最终达到让敌人无力抵抗并屈服于我方意志的目的。
要让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的处境比我们要求其付出的牺牲更为不利,并且是长期而非暂时的不利,否则,敌人就会苦撑待变伺机东山再起。
因此,持续进行的战争行动都必须使敌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交战一方可能陷人的最不利处境是完全无力抵抗。
因此,要想用战争行为迫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真正无力抵抗,或使其居于面临此种威胁的地位。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必须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四、知己尚易,知彼太难
战争总是两股敌对力量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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