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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分别做出重要指示:要把研究制定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作为新一届政府必须着力做好的一件大事。
2008年8月2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听取教育部关于制定《教育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纲要制定工作方案,决定成立教育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正式启动《教育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
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深入调研、专家咨询和民意征求,2010年6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教育规划纲要》。
《教育规划纲要》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出发,描绘了我国未来10年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科学确定了到2020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工作方针、总体任务、改革思路和重大举措。
这是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出台,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该文件要求:“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
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二)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突破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办学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并取得了重大政策突破,最主要的体现是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2013年第一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了第二次修正,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这次法律修正的亮点是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突破了之前“民办教育不能营利”
的政策限制,必将激发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热情,促进民办教育这一办学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经过七年的教育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在指导思想方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使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办学体制,《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改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支持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需求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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