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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微观管理体制的调整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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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经历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几个阶段。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分工负责制(1976—1984年)
1978年10月,教育部重新修订了“高校六十条”
,颁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即“新高校六十条”
),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学校党委员会要支持以校长为首的全校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督促和检查他们的工作”
。
[33]同时,高校系一级也仿照学校领导体制,“实行系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
[34]。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过党委员会讨论。
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
[35]。
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领导教学、科研、总务等方面的工作。
与1961年的“高校六十条”
相比,“新高校六十条”
取消了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在校长或副校长领导和主持下,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36]。
直到1983年5月的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才提出学校可以试行设立起参谋、咨询作用的校(系)务委员会。
1984年12月,《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校务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应以对教育工作有见解、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者或富有经验的老教育工作者为主体,也要有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代表参加。”
[37]“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可以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进行某些活动。”
[38]
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分工负责制对高等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及使高等教育事业重新走上正轨起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这种体制仍未能使行政系统形成强有力的独立的工作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也未能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影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也影响了党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校长负责制的试点(1984—1989年)
为了推进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11月,中宣部和教育部在四川成都召开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座谈会。
会议确定在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辽宁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成都科技大学、同济大学、湖北大学、天津医学院等9所高等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试点学校约占全国高等学校的1%。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
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广大师生,激励他们立志为祖国的富强奋勇进取、建功立业,保证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使学校真正成为抵御资本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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