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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要按一定的规范,总结自己的办学经验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着手制定或修订学校的章程,把一些管理要素、准则、原则的东西规定下来,使之成为学校管理与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依据。
章程是高等学校发展与建设的“宪法”
,是推动和规范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基础,是处理高等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内部关系的准则,是高等教育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
章程的制定体现了依法治教的精神。
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了对高等学校章程的要求,一些高等学校业已开展试点工作。
《高等教育法》是高等学校章程的上位法,其所规定的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教育方针、教育制度等,以及对高等学校章程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均需要认真遵循。
在《高等教育法》的框架下,我们需要对高等学校章程的要素、生效程序及其中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进行探讨和归纳。
[11]各高等学校还需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按程序和要求制定自己的章程。
这是高等学校实现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的基础。
2.推进政府对高等学校的“契约”
管理
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与政府建立起一种契约关系。
即政府对高等学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提供财政及其他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等学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
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世界性趋势,如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法国对大学的合同管理等。
日本著名高等教育专家天野郁夫指出,法人化改革是日本国立大学130多年来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大的一场变革,而实现国立大学与政府行政机构分离是其核心政策问题之一。
[12]改革前,日本国立大学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其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
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大学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由行政从属变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政府不再直接使用行政手段,而是通过中期目标和计划等宏观手段,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价等,在大学的发展中体现政府的意志。
高等学校在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后,便可以把一些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的市场机制引入大学的管理中。
包括契约化的管理、弹性人事制度、拨款竞争等。
[13]
为了改善中央政府与地方和学校的关系,法国教育界进行了关于契约管理的探索与改革。
[14]1975年,法国大学校长联席会和教育部官员聚集在法国西部小镇维拉德朗,召开研讨会,从国家服务现代化的角度,专门讨论如何在国家与大学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
1983年,研究合同首先在大学研究机构与教育部之间创建。
研究合同有利于大学制定较长期的科学研究规划,并将过去的一年拨发研究经费调整为四年。
1984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可以根据所确定的若干年内教学与科研等方面的发展目标,通过协商,与国家签订多年合同,学校要承诺完成发展目标规定的任务,国家要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与人员编制。
1990年,大学与国家签订四年合同的新型拨款模式开始普遍实行,合同的领域不局限于研究,而是扩大到包括教学与研究、大学生生活、国际合作等大学的全部领域。
1994年,大学合同被命名为“四年发展合同”
。
1998年,教育部的“5月22日通令”
重申了关于合同的政策,并规定由高等教育司负责合同的协调工作。
从2004年的春季学期起,教育部的相关司局开始同学校展开直接协商。
大学与国家建立契约,首次将大学置于高等教育管理的中心位置,为大学与国家之间建立现代宏观管理的关系铺就了一条可行之路,是法国大学在现代化管理道路上迈出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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