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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制度实施以来,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强调以学术性研究为主,没有区分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培养具有应用性知识和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专业学位成为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
我国专业学位设置政策的出台,始于1990年的《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但起源可追溯到1984年工商硕士培养试点。
1992年,国家颁发了《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设置建筑学专业学士、专业硕士学位。
1995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增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确立了专业学位授予制度。
其后,教育、工程、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农业推广、兽医、公共管理等专业学位陆续设置。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成为我国专业学位发展的法规性依据。
文件对专业学位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
文件将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现行的各级学位属于同一层次,其名称可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
[16]200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专业学位,或称职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到2007年,我国已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EMBA)、建筑学学士和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金融硕士、新闻传播硕士、社会工作硕士等专业学位,但专业硕士在校生只占所有硕士在校生总数的12%,与美国的56%相差甚远。
只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兽医学有专业博士学位。
[17]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多元化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新的专业学位类型不断设立。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强调紧密结合社会需求和职业背景,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特别要对获得两类学位所应达到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
为此,在充分论证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国家将部分硕士学位层次的专业学位规定为终极学位,不再与博士学位教育相衔接。
[18]2010年之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新增3600多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015年,我国授予硕士专业学位31.27万人,占全部硕士学位授予数的49.3%。
专业学位授权点由2008年的3200多个增加到2015年的7200多个。
到201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立了40种硕士专业学位、6种博士专业学位,形成了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培养并重的局面。
[19]同时,专业博士学位制度作为一种应用型高级学位,主要侧重于通过高水平专业训练使学习者掌握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具有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能力。
1998年,国家设置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兽医三个博士专业学位。
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进一步扩大了博士专业学位类别。
此外,为了适应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在重点举办本专科职业教育的同时,国家研究建立了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
3.完善学位授予权审核制度
学位制度对高等教育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学位制度规范、引导着高等教育的发展。
学位授予权审核制度必须高度科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并保证其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为国家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创造一个合理的竞争环境。
自恢复学位制度以来,到2018年,我国共进行了12次学位授权审核,这对我国重点学科的建设、学位结构的调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点的审核工作。
自1983年颁布的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及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经过了多次修改。
从1995年开始,国家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
2002年,国家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进行调整,新拟定的专业目录共分12大学科门类。
2003年,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共665所,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共729个,其中,高校457所,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共9692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共312个,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1542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点682个,其中,高等学校占6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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