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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教师的教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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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自由是学术自由的一部分,但与学术研究的自由相比,教学自由有自身的独特性,宜专门阐述。
一、教学自由的内容
教学自由包括教师选择“教什么”
和“如何教”
的自由,包括教师对学生学习评价的自由,也包括教师在一定限度内惩戒学生的自由。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高等教育总法》第二条第三款:
教学自由(见联邦基本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一句),主要包括在各自的教育任务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确定教学内容和方法,包括发表科学艺术方面的学术观点的权利……学校主管部门在教学方面只能就教学活动的组织工作、学习考试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等问题做出决议;所作决议不得损害本款第一句规定的自由。
[1]
“教什么”
涉及教学内容。
选择教学内容的自由,是教师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自由在教学活动中的延伸。
在早期,学术自由的主要含义,就是教师可以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介绍给学生。
当然,在不同层次的学校,教师选择教学内容的自由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义务教育阶段强调统一的教育目标和标准,主要的教学内容由政府控制,教师选择教学内容的自由就小一些;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教师在这方面的自由就大得多。
而在各级教育中,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也要求教师为学生提供的教学内容要与教育目的相一致。
“如何教”
涉及教学方法。
广义的教学方法不仅是传授教学内容的方法,也包括教学内容的编排,教育时间的选择,教学过程的控制。
选择广义的教学方法的自由,也是教师教学自由的一部分。
我国的一些高等学校为了“严格监控影响正常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强化教风建设”
,制定了有关“教学事故”
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严格限制了教师的教学自由。
比如,一所著名大学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减少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或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等,都是重大教学事故。
教师在教学中应当认真负责,高等学校也应该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态度进行监控评价,但这应该在充分考虑教师的教学自由的条件下进行。
对高校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应当以总体的教学效果评价为主。
总体教学效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满意程度,也可辅助以同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等。
对高校教师教学过程的过分监控,未必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
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是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教师决定评价的内容、形式和标准,比如,考试中考什么(试卷中的题目),如何考(开卷还是闭卷,口试还是笔试,以语言的方式还是以实践的方式),如何为学生评分等。
这也是教师教学自由的一部分。
教师对学生的惩戒面临很多争论,然而,一般认为,惩戒在教学过程中是不可少的,但是,惩戒要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比如,不能体罚,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等。
为了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提高教学活动的效率,对学生轻度惩戒应该是教师教学自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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