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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申请晋升和终身职位时,也遭到学校高层的拒绝,他们认为,不应将她作为公民的责任与她作为学者的能力区分开来,她采取行动阻止其他人自由地发表言论,是非常错误的。
[3]
弗利的错误并不在于她的政治观点,而在于她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方式。
表达政治观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向公众演讲(只要有人愿意听),但不可以以采取行动阻止其他人自由发表言论的形式。
弗利的行为是在以自己表达的自由,阻止别人表达的自由。
一个人可以公开抨击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原则,却不可以以行动破坏学术和言论自由;同样,一个人可以宣称盗窃者应被砍去双手,但如果他(她)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此做了,他(她)会被逮捕;一个人可以公开批评本国政府,但如果他(她)采取颠覆政府的实际行动,也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受法律保护,而行动自由受法律制约。
甚至那些可能立即、直接导致严重非法行为的言论,也可能被禁止。
一群人围着一个被捉的小偷,一个人大喊“打死他”
,结果众人一哄齐上,打死了小偷,追究起来,那个只喊叫而未动手的人,也难辞其咎。
同样,鼓动民众用暴力手段推翻政府或对待某个特定群体(比如异教徒)的煽动性言论,通常也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
英国的种族关系法(TheBritishRaceRelationAct)禁止挑起种族仇恨的言论,在美国的麦卡锡时代,左派学者经常被以有煽动行为的理由解职。
尽管“麦卡锡时代”
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代名词而被人们憎恨,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样认定,并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在“shyVs.Neshire”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争斗之辞”
,因为这种言论引发直接的暴力。
[4]
当然,“煽动性言论”
的界定并不容易。
有人认为,任何提倡不合法行动的言论,都应该被禁止。
在界定“煽动性言论”
的时候,应该采取更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只有那些提倡采用非法的暴力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并有实际证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论,才应被看成是煽动性的。
在美国,人们普遍认同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的所谓“明确而现时的危险标准”
:政府只有在政治言论对社会显出一种“明确而现时的危险”
时,才能惩治这种言论。
[5]
研究的结论可能使一些人受到伤害。
比如,公开否定日本人在南京的大屠杀或希特勒对犹太人的屠杀,是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侮辱;理查德·赫恩斯坦(Ristein)和查尔斯·穆雷(CharlesMurray)在《贝尔曲线》一书中提出,种族之间在智力方面的差异是由先天遗传造成的,会对黑人造成伤害;色情文学把女性描写成性客体、性对象,在行动中处于屈从、奴性地位,女权主义者认为这污辱了女性的尊严;达尔文的进化论说,人是由猴子进化而来的,也使相信神造说的基督徒认为受到了羞辱。
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研究者不应无故伤害其他人的感情。
但是,由于承担特殊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发现真理并公布他们的发现,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对一些人的伤害。
事实上,伤害事件时时都在发生,赞扬一个人也可能使另一个人不舒服,更不要说商场、情场上的竞争。
因研究结论造成对别人的伤害,并不独特,关键是区分刻意伤害,还是无意伤害,“虽然学术自由不包含故意伤害,但它一定包含有疏忽性的伤害”
[6]。
美国西北大学的阿瑟·巴兹(ArthurButz)教授出版著作,极力否认大屠杀事件。
学校认为,只要他不强迫学生接受这种离经叛道的观点,学校就可能会与他的观点保持距离。
[7]
然而,在实践中分辨刻意的伤害和无意的伤害,并不比界定“煽动性言论”
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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