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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在美国大学也是一种普遍的制度,一般来说,美国大学的行政权和财政权由学校董事会掌握,而教师在课程与教学,以及教师的人事安排中,有较大的发言权。
在一些学校,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学术自由的范围,是由教师参议会决定的。
这对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也有很大的帮助。
在我国,1949年以后,公立学校教师皆为国家干部。
国家干部拥有终身职位,同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受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所以,教师的学术自由应以不违背党的纲领、路线和政策为限。
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政治改革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师的身份、选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以及对他们奖励和处分的权力,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更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的权力,由学校校长或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行使。
[13]1999年教育部公布《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重申了高校教师聘任制,及高等学校聘任教师的权力。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包括学校在内的各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任制。
认真研究以上文件,不难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师身份的变化,以及教师选聘制度的改革,其基本目标在于提高效率。
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打破原来僵化的人事制度,以竞争、奖励、解聘和人员合理流动,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在教师聘任制度中,保障他们的学术自由,并没有成为政策的重点,甚至缺少基本的关注。
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将高等学校教师聘任与一般事业单位人员聘任混在一起,就可窥见一斑。
如果关注到教师的学术自由问题,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到,高校教师的聘任,应与一般事业单位人员的聘任有很大的不同。
我国宪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都承认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但很可惜,在当前的教师聘任制度中,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一个缺陷。
[1]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233-234.
[2]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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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A].[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等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79.
[12][美]查尔斯·M·维斯特.一流大学,卓越校长:麻省理工学院与研究型大学的作用[R].兰劲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15-216.
[13]《高等教育法》同时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这意味着,首先,党委对教师聘任的原则及遇到的具体问题有决定性影响;其次,依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组织原则,在校长办公会议上,校长的意见就是会议的最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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