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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大学内部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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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与美国教育理事会(theAmeriEdu,ACE),大学与学院董事会联合会(theAssoBoardsofUiesandColleges,AGB)联合公布一份“关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声明”
(StatemeofCollegesaies),通常被视为完整表达大学共同治理(sharedgovernance)理念的标志性文件。
“声明”
强调加强教师、校长、董事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董事会
大学董事会制度源自英国,“董事制度是盎格鲁—撒克逊高等教育中的一种共同的法定权力”
[1]。
从法律上说,英国大学是拥有皇室特许状、享有合法自治权的机构,而不是像欧洲大陆国家的大学,由政府直接管理。
董事会(cil)或管理委员会(Bovernors)是英国大学法定的管理机构(thegbody),负责大学的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对大学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英国大学的董事会成员至少要一半来自校外,多数是政治、工业、商业、科学等领域的著名人士,董事会的工作是他们的兼职工作,不领薪酬。
然而,尽管是法定的管理机构,由于高等教育传统,英国大学的董事会需要与校内主要由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Senate)或学术委员会(AcademicBoards)分享权力,尤其是在像牛津这样的传统大学。
在几乎整个20世纪,“评议会是做出学术决策的重要场所”
,“几乎在所有主要领域的决策都是由学术人员做出的”
。
1992年《继续与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将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治理中,推动以“法人”
(corporate)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学术权力才受到削弱。
[2]
美国大学的董事会制度与英国大学的董事会制度有渊源关系,但美国的高等教育哲学和社会背景使这种制度得到了更彻底和完善的发展,成为更为典型的董事会制度。
美国的私立高校是法律上的自治机构;尽管公立高校在法律上是州的公共机构,但与欧洲大陆国家情况不同,并没有强大的政府机构对公立高校进行直接管理,况且一些公立大学与州政府一样是州宪法的产物,拥有“宪法上的自治”
。
如果不是政府直接管理大学,那么,学校的建立者、所有者(在公立大学是公众或政府,在私立大学是捐资人和校友)就需要委托一个机构,领导和管理大学。
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
董事会是(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结构的基石。”
[3]董事会是美国各类高校的法定代表机构。
在法律意义上,董事会就是高校,两者具有同等含义。
1966年“关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声明”
指出,除去个别例外,美国大学和学院的董事会具有“决定性的制度权力”
,它的特殊使命是“确保大学或学院的历史发挥作为通向未来的前奏和灵感的作用”
。
董事会帮助高等教育机构建立与其主要社区的关系,比如,社区学院为特定区域的人口提供教育服务,教会高等教育机构保持作为一个教会机构的性质,综合大学承担多种责任,并接受恰当的新挑战。
[4]
对美国大学董事会颇有研究的学者纳逊(JohnW.Nason)列举了美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12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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