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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人担忧的职能转变
关于教研制度的说法可以说一直是见仁见智,近十年来最为流行的话题之一应该算是“职能转变”
了,而这恰恰又与身份认同的困扰十分相关。
各种有关文献所透露的信息表明,对于教研系统的存废,多数人认为还是趋向于应当保留的,不过,在“保留”
的前提下,往往会提到教研系统的职能需要转变;与时俱进,调整变化,等等。
总之,以往教研活动传统的种种做法,如今经常会受到质疑,甚至否定。
《人民教育》在2008年至2009年前后曾开辟专栏就这一题目征文讨论,来自不同地域不同角色的作者,表达了各自不同的具体主张,但在“职能转变”
这一点上则少有异议。
其实,关于职能转变,大有推敲余地,值得认真地做点分析。
转变是从某种状态改为另外一种状态。
那么,谈到教研室职能的转变,首先就需要明确,教研室究竟应该做什么?有哪些基本职责?哪些职责是过去需要如今不再需要的?哪些是过去没有需要而如今必须满足的?如果说到转变,这些都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很简单,如果对于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认识,“转变”
就将成为盲目行为。
当我们做出某个机构是否称职,或者某种角色应该如何判断时,其实总是根据特定标准而言的。
也就是说,存在着某种比较公认、基本清晰、相对稳定的标准,对照这样的标准,才能够做出“称职”
或者“不称职”
,以及“应该”
或者“不应该”
转变,怎样转变等等的判断。
那么,关于教研室和教研员,有没有这样的标准呢?恐怕是值得讨论的。
这样讲当然有依据——最直接、简单的就是眼前的事实:关于“教研员应该如何”
的讨论尽管热烈,却众说纷纭。
如果存在着公认的标准,那么讨论就不会是目前这样,而是会更多地集中在“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教研员”
之类题目上。
不过,说完全没有相关的标准,显然并不符合事实,因为在各级教研室规章制度中关于教研员的条文内,都十分明确地规定着教研员的责任、工作对象甚至工作方式。
既然存在标准,何以又会出现如此热闹的关于“转变职能”
的讨论呢?无非两种可能:要么,虽然存在标准,但其被认可程度、权威程度、稳定程度并不理想,因此,需要加以思考,进行充分的研究、探讨,以便最终能够澄清、确定;要么,已有的标准被认为不再适用,因此需要部分的或者根本性的改变。
而后一种情况则更加复杂,如果标准的改变是根本的,便关乎到教研员角色的存废。
显然,一旦关于某物的标准发生彻底变化,那么某物就不再是某物,转化为其他了,无论是否依然保留原来的称谓。
由于前面提到,事实上各级教研室都有关于职能的具体规定,那么所谓转变应该是后面的情况,运用逻辑演绎,我们的讨论至此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今天,中国的教研系统的职能需要彻底地改变吗?
实际上,近年来教研室的“职能转变”
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或者“紧锣密鼓”
,或者“静悄悄的革命”
——已经或者正在发生。
比如机构的新变化,比如传统教研方式的弱化,比如以科研项目制带动教研……这些转变的结果如何?现在下结论也许过早,不过,实在是一个值得认真、慎重地对待,充分、彻底地讨论的问题,虽然我可以说是个“局外人”
,还是不揣冒昧,很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2006年,成都某区一位教研室负责人曾经对我说:“教材教法分析,基本都是我们的教研员自己讲的。”
说这话时,表情和语气中是满满的自信与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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