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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社会教育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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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5月9日,社教社迭次呈文终于有了回应。
教育部以(汉)教自第3157号训令颁发《各省市社会教育督导员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教育部为谋切实推进社会教育起见,特规定各省教育厅应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督导员人数应以各省行政监督专员区之数目为根据,每区或两区一人。
直辖于行政院之市,每市应设社会教育督导员一人”
。
[166]《暂行规程》规定,社会教育督导员应经教育部训练合格,并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1)大学教育学院或教育系毕业,曾任社会教育职务二年以上者;(2)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曾任社会教育职务三年以上,或党务工作五年以上者;(3)曾任省立民众教育馆馆长一年以上者,由部令发各省教育厅市社会局委任为社会教育督导员,并呈报教育部备案,其俸给参照省市委任职人员俸给及当地生活费用酌定,分驻各行政监督区内,常川巡回区内各地视察指导,视察旅费实报实销,均由省教育厅市社会局行政费项下列拨,教育部对边远省份予以酌量补助。
省市社会教育督导员秉承教育厅长市社会局局长之命,办理下列各项事宜:
(一)督察本区、市社会教育法令之推行;
(二)督促并筹划本区、市社会教育之进行;
(三)督促并计划本区、市社会教育经费之增筹;
(四)视察并指导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工作;
(五)考核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成绩;
(六)答复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咨询;
(七)介绍适用之教材及教法于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
(八)办理本区、市社会教育人员之训练及进行。
[167]
从《暂行规程》规定看,社会教育督导员人选应由社会教育事业有相当工作经验者担任,分驻各行政监督区内,对区内社会教育各项事业具有督察、督促、考核、视察、介绍和办理职责,直接受命于教育厅厅长或市社会局局长明令。
社会教育督导员与各省行政监督专员区相匹配的建制,实际上相当于在省教育厅和县政府教育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层域,按照中央、省市两级建制,分层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中央由教育部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3~5人,职责是代表教育部督促及策进各省市社会教育;各省市由教育厅(局)按照行政监督专员区,每区设置一人,负责视察和指导各县社会教育(包括省立民众教育馆等社会教育机构),各省市的社会教育督导员还负有与教育部督导员工作联系的职责,有利于中央发布的社会教育法令在地方社会“不打折扣”
或“少打折扣”
推行,减少区域性人为政策带来的偏差。
由图5-7可以看出,与教育部—教育厅(局)系统并存的,是行政监督专员区管理体系,每区或两区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一人,秉承省教育厅(局)长之命,负责推行该区的社会教育。
两套系统互为补充,完成了从行政院、教育部等中央机关到省市至县至乡镇、保的上下贯通,第一次将社会教育行政系统延伸县以下政府机关,是抗战以来最大的变化,更是国民政府借助社会教育活动将其权力进一步渗透到基层社会的突出表现。
图5-7现行社会教育行政辅导系统图(1940)[168]
《暂行规程》发布后,国民政府的实际权力控制区域的赣、湘、鄂、豫、陕、粤、川、桂、黔、滇10省均积极响应,遵令施行。
各地区社会教育督导员办事细则,纷纷出台。
从各省发布的社会教育督导要点看,将《暂行规程》中规定的社会教育督导员的任务一一分解,如关于社会教育经费方面,分解为9个方面问题[169],事无巨细,操作性很强。
教育部对各社会教育机构设置了分门别类的量化标准,督导员按图索骥,诸类打分,并须按时递交督导报告。
相较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督导制度创立较晚,且因社会教育本身的繁复性,更要求督导人员资格及遴选要格外用心。
为此,教育部除确定社会教育督导规程,厘定任用资格,加强人员甄审外,还特别于1938年6月在汉口设立“各省市社会教育督导员训练班”
,由江西、湖南、湖北、河南、陕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10省教育厅保送67人,以“社会教育、教育行政、民众组训、战时问题研究”
等科作为主要课程,培训时间为三个星期,期满考核合格颁发“社会教育督导员训练班结业证书”
,由教育部分发至各省教育厅,充实到各省社会教育干部人员行列中。
随后,在重庆办理第四届电化教育人员训练班,分播音、电影教育两组,令四川、云南、贵州、西康、甘肃、湖北、湖南、陕西、河南、重庆等省市保送学员来班受训,两月结业后,派回各省市服务。
“部、省社教督导员,分赴各地视察时,除随时对被视察之社教机关,面予指示外,并将详细视察报告分别呈缴厅、部,由厅或部,将应行改进各点,分别令知饬遵;一方面各省市教育厅、局及各社教机关,应呈送年度工作报告,及各项概况统计,由部考察其工作,是否确实,更予以指导改进之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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