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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春秋决狱(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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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代语言来表示,董仲舒似乎主张在判案时要参照罪犯的一贯表现和主观意图。

董仲舒强调以《春秋》之义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性原则,不论它有多少内在的合理之处,都无法否认这种主张本身具有明显的罪行擅断主义倾向,是人治而非法治。

所谓平时一贯表现、主观意图等等都是无法进行准确测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判案者必然失去客观性的量刑标准,极易受到气氛、情绪、个人好恶等方面的干扰。

因而,董仲舒的这种主张是真正的法制社会所不取的。

不过,从西汉特定的历史条件看,董仲舒的这些主张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意义和进步价值,是对秦朝严刑峻法的一种反动。

汉承秦制,汉王朝在法律制度方面受秦王朝的影响最大,在汉初的几十年虽然对秦王朝的个别过于残忍的法律条文予以废除外,就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言,几乎完全因袭秦王朝。

而秦王朝的法律体系由于统一帝国初建时的客观需要和历史的机缘巧合,又几乎完全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逐步完善起来的,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秦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的残忍和严厉。

汉代学者称秦王朝的速亡与其法律的严厉有一种内在的关系,虽然不一定抓到了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但至少准确地揭示了秦王朝严刑峻法的历史现象。

西汉建立之后,有识之士几乎一致建议汉王朝废除秦朝的严刑峻法,而改为约法省刑以安定民心。

贾谊称:“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

,“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

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

[3]董仲舒也尖锐地指出:“至秦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

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

是以百家皆饰虚辞而不顾实,外有事君之礼,内有背上之心,造伪饰诈,趋利无耻,又好用惨酷之吏,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

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

[4]董仲舒强调,秦王朝的法制弊病,几乎被汉王朝一一继承。

因而,汉朝建国几十年,虽欲善治而不得善治。

究其原因,汉承秦制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贾谊与董仲舒的分析看到了汉王朝的困难所在,但贾谊未及为汉王朝寻找摆脱困难的出路而身先亡。

这一历史的重任落到了董仲舒的肩上。

董仲舒没有辜负时代对他的期望。

董仲舒认为,要克服汉承秦制的弊病,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小修小补,而关键在于改变汉王朝立国的指导思想。

换言之,就是要用儒家思想取代法家思想,作为汉王朝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依据。

董仲舒的这些见解与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题思想是一致的。

他认为,法家思想之所以导致秦王朝的速亡,主要在于法家过分夸大了严刑峻法的作用,而忽略了以德教化的意义。

“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

[5]刑罚只能治已然之事,而教化则可以防患于未然之时。

“凡百乱之源,皆出嫌疑纤微,以渐浸稍长至于大。

圣人章其疑者,别其微者,绝其纤者,不得嫌以蚤(早)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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