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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让死,旭怪而问其故。
赵璧曰:“兄是长嫡,又能干家事。
亡母未葬,小妹未嫁,自惟幼劣,生无所益,身自请死。”
旭遂列上状,上嘉其友义,并特宥之。
南金由是大知名。
南金颇涉经史,言行修谨,左丞相张说及宗人太子少保象先,皆钦重之。
累转库部员外郎,以疾,固辞不堪繁剧,转为太子洗马。
卒,年五十余。
张琇者,蒲州解人也。
父审素,为巂州都督,在边累载。
俄有纠其军中赃罪,敕监察御史杨汪驰传就军按之。
汪在路,为审素党与所劫,对汪杀告事者,胁汪令奏雪审素之罪。
俄而州人翻杀审素之党,汪始得还。
至益州,奏称审素谋反,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
斩之,籍没其家。
琇与兄瑝,以年幼坐徙岭外。
寻各逃归,累年隐匿。
汪后累转殿中侍御史,改名万顷。
开元二十三年,瑝、琇候万顷于都城,挺刃杀之。
瑝虽年长,其发谋及手刃,皆琇为之。
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仇之状。
便逃奔,将就江外,杀与万顷同谋构父罪者。
行至汜水,为捕者所获。
时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复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
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
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法不可纵报仇。”
上以为然,因谓九龄等曰:
“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
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
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
然道路谊议,故须告示。”
乃下敕曰:
“张瑝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
律有正条,俱各至死。
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
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
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
咎由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
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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