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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二年,入为职方郎中。
三年,迁谏议大夫。
敬宗冲年即位,坐朝常晚。
一日入阁,久不坐,群臣候立紫宸门外,有耆年衰病者,几将顿仆。
渤出次白宰相曰:“昨日拜疏陈论,今坐益晚,是谏官不能回人主之意,渤之罪也。
请先出阁,待罪于金吾仗。”
语次唤仗,乃止。
渤又以左右常侍,职参观讽,而循默无言,论之曰:“若设官不责其事,不如罢之,以省经费。
苟未能罢,则请责职业。”
渤充理匦使,奏曰:“事之大者闻奏,次申中书门下,次移诸司。
诸司处理不当,再来投匦,即具事奏闻。
如妄诉无理,本罪外加一等。
准敕告密人付金吾留身待进止。
今欲留身后牒台府,冀止绝凶人。”
从之。
长庆、宝历中,政出多门,事归邪幸。
渤不顾忠难,章疏论列,曾无虚日。
帝虽昏纵,亦为之感悟。
转给事中,面赐金紫。
宝历元年,改元大赦。
先是,鄠县令崔发闻门外喧斗,县吏言五坊使下殴击百姓。
发怒,命吏捕之。
曳挟既至,时已曛黑,不问色目。
良久与语,乃知是一内官。
天子闻之怒,收发系御史台。
御楼之日,放系囚,发亦在鸡竿下。
时有品官五十余人,持仗殴发,纵横乱击,发破面折齿。
台吏以席蔽之,方免。
是日系囚皆释,发独不免。
渤疏论之曰:“县令不合曳中人,中人不合殴御囚,其罪一也。
然县令所犯在恩前,中人所犯在恩后。
中人横暴,一至于此,是朝廷驯致使然。
若不早正刑书,臣恐四夷之人及藩镇奏事传道此语,则慢易之心萌矣。”
渤又宣言于朝云:“郊礼前一日,两神策军于青城内夺京兆府进食牙盘,不时处置,致有殴击崔发之事。”
上闻之,按问左右,皆言无夺食事。
以渤党发,出为桂州刺史、兼御史中丞,充桂管都防御观察使。
渤虽被斥,正论不已,而谏官继论其屈。
后宰相李逢吉、窦易直、李程因延英上语及崔发,逢吉等奏曰:“崔发凌轹中人,诚大不敬。
然发母是故相韦贯之姊,年仅八十。
自发下狱,积忧成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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