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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四年,加检校工部尚书、沧齐德观察使。
时大兵之后,满目荆榛,遗骸蔽野,寂无人烟。
侑不以妻子之官,始至,空城而已。
侑攻苦食淡,与士卒同劳苦。
周岁之后,流民襁负而归。
侑上表请借耕牛三万,以给流民,乃诏度支赐绫绢五万匹,买牛以给之。
数年之后,户口滋饶,仓禀盈积,人皆忘亡。
初州兵三万,悉取给于度支。
侑一岁而赋入自赡其半,二岁而给用悉周,请罢度支给赐。
而劝课多方,民吏胥悦,上表请立德政碑。
以功加检校吏部尚书。
侑以郭下清池县在子城北,非便,奏移于南郭之内。
六年,入为刑部尚书,寻复检校吏部尚书、郓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充天平军节度、郓曹濮观察等使。
自元和末,收复师道十二州为三镇。
朝廷务安反侧,征赋所入,尽留赡军,贯缗尺帛,不入王府。
侑以军赋有余,赋不上供,非法也,乃上表起太和七年,请岁供两税、榷酒等钱十五万贯、粟五万硕。
诏曰:“郓、曹、濮等州,元和已来,地本殷实,自分三道,十五余年,虽颁诏书,竟未入赋。
殷侑承兵戈之后,当歉旱之余,勤力奉公,谨身守法。
才及周岁,已致阜安。
而又体国输忠,率先入贡,成三军奉上之志,陈一境乐输之心。
寻有表章,良用嘉叹!”
寻就加检校右仆射。
九年,御史大夫温造劾侑不由制旨,增监军俸入,赋敛于人。
上不问,以庾承宣代还。
其年,濮州录事参军崔元武,于五县人吏率敛,及县官料钱,以私马抬估纳官,计绢一百二十匹。
大理寺断三犯俱发,以重者论。
只以中私马为重,止令削三任官。
而刑部覆奏,令决杖配流。
狱未决。
侑奏曰:“法官不习法律,三犯不同,即坐其所重。
元武所犯,皆枉法取受,准律,枉法十五匹已上绞。
《律疏》云: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
据元武所犯,令当入处绞刑。”
疏奏,元武依刑部奏,决六十,流贺州。
乃授侑刑部尚书。
八月,检校右仆射,复为天平军节度使。
上以温造所奏深文故也。
开成元年,复召为刑部尚书。
时初经李训之乱,上问侑治安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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