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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级是代行所有者权利的专职机构,第二层级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第三层级是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和参与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
三个层级逐级负责,同时三者之间又具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1)第一层级是代行所有者权利的专职机构。
这样一个机构,对于其性质,放在哪里,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可以放在人大,可以放在政府,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非政府法定机构。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多数放在政府,如新加坡设在财政部内的财长公司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最高代表机构。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多是由政府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由本级政府的最高行政领导兼任主任。
因此,尽管从法理上来说这一专职机构作为非政府法定机构可能更为合理,但可行的办法还是将其设在政府之下。
我们暂称之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具有导向性的政策,确定其下一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并对其制定完善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依法监督并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选等。
也就是说,国资委仅与其直接下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联系,而且其主要手段是人事控制。
(2)第二层级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将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利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相应国资委的领导,完成与之签订的各项契约。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其在各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行使法人财产权利,对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是通过资产纽带进行的,而不是行政命令,这种经营直接受公司法和民法的约束。
(3)第三层级是国有资产参与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资产参与企业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产权关系,它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自己行使股东权利,但不接受其行政命令。
政企不分的状况有望借此得以解决。
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能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三个层级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政府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运作、形态转换和各项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有效运作。
一般来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四个方面的职能:
(1)国有资产从某些行业和企业的退出。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的国有资产,尤其是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比重过高,因此有必要从中退出,这个退出工作主要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进行。
通过企业拍卖、股权转让等形式,国有资产从某些行业和企业退出,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转化为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实现各种社会目标。
(2)国有资产进入某些急需发展的产业。
某些产业,由于前景不明朗、投资回收期长,或是存在外部效应,可能民营企业不愿进行投资,而这些产业的投资对于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又存在重要的意义,如一些高科技的导向性产业、园区建设等。
对于这些产业,需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时度势,适时进入。
(3)为经营城市服务。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提出了经营城市的口号。
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载体,城市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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