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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之兴,太祖世远,而群庙之主皆出其后,故其礼易明。
汉、魏以来,其兴也暴,又其上世微,故创国之君为太祖而世近,毁庙之主皆在太祖之上,于是秂、祫不得如古。
而汉、魏之制,太祖而上,毁庙之主皆不合食。
唐兴,以景皇帝为太祖,而世近在三昭三穆之内,至祫、秂,乃虚东向之位,而太祖与群庙列于昭穆。
代宗即位,祔玄宗、肃宗,而迁献祖、懿祖于夹室。
于是太祖居第一室,秂、祫得正其位而东向,而献、懿不合食。
建中二年,太学博士陈京请为献祖、懿祖立别庙,至秂、祫则享。
礼仪使颜真卿议曰:“太祖景皇帝居百代不迁之尊,而秂、祫之时,暂居昭穆,屈己以奉祖宗可也。”
乃引晋蔡谟议,以献祖居东向,而懿祖、太祖以下左右为昭穆。
由是议者纷然。
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议,以太祖百代不迁,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非是,请下百寮议。
工部郎中张荐等议与真卿同。
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曰:“真卿所用,晋蔡谟之议也,谟为‘禹不先鲧’之说,虽有其言,当时不用。
献、懿二祖宜藏夹室,以合《祭法》‘远庙为祧,而坛、墠有祷则祭,无祷则止’之义。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曰:“《周礼》有先公之祧,迁祖藏于后稷之庙,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迁主藏于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献祖、懿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
司勋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于寝园以藏神主,至秂、祫之岁则祭之。”
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神主于德明、兴圣庙。”
京兆少尹韦武曰:“祫则献祖东向,秂则太祖东向。”
十一年,左司郎中陆淳曰:“议者多矣,不过三而已。
一曰复太祖之正位,二曰并列昭穆而虚东向,三曰祫则献祖,秂则太祖,迭居东向。
而复正太祖之位为是。
然太祖复位,则献、懿之主宜有所归。
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于园寝,四曰祔于兴圣。
然而藏诸夹室,则无飨献之期;置之别庙,则非《礼经》之文;迁于寝园,则乱宗庙之仪。
唯祔于兴圣为是。”
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议。
户部尚书王绍等五十五人请迁懿祖祔兴圣庙,议遂定,由是太祖始复东向之位。
若诸臣之享其亲,庙室、服器之数,视其品。
开元十二年著令:一品、二品四庙,三品三庙,五品二庙,嫡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及定礼:二品以上四庙,三品三庙,三品以上不须爵者亦四庙,四庙有始封为五庙,四品、五品有兼爵亦三庙,六品以下达于庶人,祭于寝。
天宝十载,京官正员四品清望及四品、五品清官,听立庙,勿限兼爵;虽品及而建庙未逮,亦听寝祭。
庙之制,三品以上九架,厦两旁。
三庙者五间,中为三室,左右厦一间,前后虚之,无重栱、藻井。
室皆为石室一,于西墉三之一近南,距地四尺,容二主。
庙垣周之,为南门、东门,门屋三室,而上间以庙,增建神厨于庙东之少南,斋院于东门之外少北,制勿逾于庙。
三品以上有神主,五品以上有几筵。
牲以少牢,羊、豕一,六品以下特豚,不以祖祢贵贱,皆子孙之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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