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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懿德和王茂荫都是主张行钞法的,却都反对当时所行的办法。
王懿德以为收钞不应限以成数,政府发钞目的是在流通民间,但是一面要叫人家乐于行用,一面却只收一半,百姓交纳官项时,一定要一半银子,一半票钞,自己只肯收回一半,如何能叫人乐于行用。
他说:
钞之能行,不在于发,而在于收。
内自部库以及各关税务,外则丁耗钱粮盐典契纸各税,果能悉收钞票,不限成数,且示以非钞不用,则百姓争相买钞:有银之家以钞轻而易藏,纳课之氓以率定而无损,贸迁之商以利运而省费。
部臣见未及此,惟恐解钞而不解银,故限以成数。
夫以为无用,则钞银均非可食可衣;以为有用,则钞银不能畸轻畸重。
今于领钞之时,区以一省,由部知照,方能行用,己不自信,人岂可强,徒开藉端渔利之门。
请饬部臣及各省督抚,以此发即以此收,无论各项度支,示天下非钞不用。
新收买钞银两积于部库藩库,以为母金。
行钞不分畛域,则银日丰而本源厚。
(《清史稿》列传卷二一四《王懿德传》)
户部的人主张发行钞票的目的是拿它当作银子给人,却绝不愿意商民当真把它完全作为银子交回。
王懿德的见解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这条陈自然不能通过。
王茂荫比他更进一步,主张票钞都应兑现。
兑现的方法特别提出应给商人以相当利益。
因为照规定的法制,票钞只能按成数交官项,在京师则放多而收少,在军营则简直有放无收,在直省州县则又有收而无放。
这原因是政府和民间直接发生收放关系,缺少一个中间交互流通的枢纽。
这枢纽应该是商人。
要商人来做枢纽,必须给以相当的利益才行。
他在这原则下提出四条办法:
一、拟令钱钞可取钱也。
查市行钱票,与钞无异,而商民使用者以可取钱也。
宝钞准交官项,本自贵重,而人总以无可取钱,用多不便。
若于准交官项之外,又准取钱,自必更见宝贵。
二、拟令银票并可取银也。
现行银票钱钞,均属天下通行,而行远要以银票为宜。
欲求行远,必赖通商,欲求通商,必使有银可取。
人疑无如此现银以待取,而不知各省之钱粮关税,皆现银也。
今既准以银票交官矣,此抵交之银不归之商人乎?既可准其抵交,何妨准其兑取。
自上计之,二者初无所殊,而自商视之,则二者大有所异。
盖抵交迟而兑取速,抵交滞而兑取灵。
凡州县征收钱粮,必有银号数家,将钱统易为银,将银统镕为锭,以便解省。
今使商人持钞至倾镕钱粮之银号,准其兑取现银,则商人之用钞便;而得钞不待倾镕,即可解省,于银号亦便。
在各州县收钞于商与收钞于民,初无所异,而零收之与整兑,亦有较见为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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