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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有关梦的问题的科学文献8003(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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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常常注意到作者想象清醒状态和睡眠状态可以从一个解剖学区域转换到另一个解剖学区域,而每个特定的解剖学区域又同一种特殊的精神功能相联结。

就这一点而言,我认为尽管部分清醒状态的说法是毫无疑问的,但许多细节方面仍然有不少该讨论的问题。

这种观点自然拒绝一切功能进入梦的过程。

在此之后最合逻辑的关于梦的地位与意义的结论,宾茨(1878,第35页)说得比较正确:“每一个我们所观察到的事实都迫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梦必须带有躯体过程特点,而这些过程又在每种情况下是没有用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明显病理性的……”

“躯体的”

一词用于梦(而且这个词宾茨还用了斜体字)不止有一个含义。

它首先是指梦的病因学,这一点在宾茨看来很说明问题,他曾通过使用药物研究过梦的实验结果,因为这类理论有一种尽可能限制把梦的诱因指向躯体的倾向。

如果以极端的形式说,这个观点可以做如下阐述。

一旦我们排除一切刺激而打算入睡,那么就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去做梦,可以一直到早晨,当新的刺激引起觉醒过程时才被反映到梦的现象中去。

不过,在睡眠中不受到刺激是不实际的,它们会从各个方面侵入睡者(就如梅菲斯特所抱怨的生命的胚芽那样),[51]从内部和外部、甚至从那些清醒时根本不注意的部位侵入身体。

这样睡眠就受到干扰,先是心灵的一角落产生了清醒,然后又是另外一角落。

在一个很短的时刻,心灵在清醒那部分发挥了作用,接着又睡着了。

梦就是由刺激而引起的对睡眠的干扰的一种反应。

这种反应是多余的。

但把做梦(它终归是心灵的一种功能)描述为一种躯体过程还具有另外一层意思。

它意欲显示梦是不值得列为一种精神过程的。

做梦曾被人比喻为“一个不懂音乐的人的十个手指在钢琴键盘上滑过”

[斯图吕贝尔,1877,第84页;并参照本书第222页]。

使用这种比喻或持有类似观点的人,大都是严谨科学派代表。

依据这种观点,梦是完全不可能进行解释的,因为一个不谙音乐的人的十指怎么可能弹奏出一首美妙的乐曲?

即使在很早以前也不乏对梦的部分觉醒理论的批评者。

布达赫(1838,第508页以下)写道:

“有人说梦是一种部分清醒,这首先既没有对清醒也没有对睡眠产生任何的启示作用;其次,这不过是说在梦中有的精神力量是活跃的,而有的在休息,实际上,在我们整个一生中,这类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发生着。”

这种居统治地位的理论(即把梦看作一种躯体过程)隐含了罗伯特(Robert)在1886年提出来的一个十分有意思的假说。

由于这个假说能够暗示做梦的一种功能或实用目的,所以十分吸引人。

罗伯特用两个所观察到的事实作为他理论的基础。

这些事实我们在前面讨论梦的材料时已考虑过了,即我们梦中只梦见那些白天印象中最没有意义的琐事,和我们在梦中很少梦见白天中非常感兴趣的重要事情。

罗伯特(1886,第10页)指出,那些经过我们深思熟虑的事从来不会成为梦的诱因,而只有那些在白天思考不成熟或一闪而过的观念才进入梦,这是普遍正确的情况。

梦通常难以解释也正是因为它是由前一天没有引起我们注意的感觉印象所引起的。

[同上书,第19~20页]这样,决定一个印象能否进入梦的条件在于印象形成过程是否受到干扰,以及这个印象是否太不重要以致没有必要重新加工。

罗伯特把梦描绘成“一个躯体的疏泄过程,而这种过程在我们精神反应中感觉到了”

[同上书,第9页]。

梦是思想的疏泄,因为这种思想在刚一产生时就受到了窒息。

“一个人如果失去做梦的能力,他渐渐会变得精神错乱,因为大量不完整、没加工完的浮浅印象就会在心灵中积累,形成一团混乱以干扰应作为完整吸收的思想。”

[同上书,第10页]梦可以作为头脑负荷过重的安全阀,具有恢复和排放的能力[同上书,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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