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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被告人家中发现的毒品,携带有被告人的指纹,这个证据是毫无疑问的。”
控方律师开始举证第二个证据点。
“被告人家中发现的毒品是公安局缉毒大队的人在搜查中发现的,这点没错吧?”
李国滔辩论说道。
“没错。”
“据被告人女朋友的陈述,当时,缉毒大队的警察进屋搜索前为了防止破坏现场,拒绝其进入屋内,让其在门口等候,然后,缉毒大队的警察进屋搜查,这没问题吧?”
“没有问题。”
“当时缉毒大队的警察搜索了整个房间后并没有发现,结果是在门口的鞋柜上的公文包里发现了毒品,记住是在门口,这都对着吧?”
“对着。”
“根据被告人女朋友的陈述,当缉毒大队的警察在屋内搜查的时候,接了一个电话,这个有通话记录为证,当时,她离开门口打电话去了,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门口是没有人的。”
李国滔停顿了一下,继续说道:“那么在门口没有人的这段时间,会不会有人将毒品放进被告人的公文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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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呀!”
“对呀,那会没人的嘛”
“说不定一直有人跟着他们呢”
,旁听席上的人们再次议论纷纷,法官无奈的又拿起法槌敲了敲桌子,喊道:“肃静,肃静。”
控方律师马上提出疑问:“那么请问辩方律师,你所说的这些是自己猜想的还是有证据呢?有证据的话请呈上来。”
“当时是在楼层的门口,并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视频。”
“那就是说是你的猜想了,这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李国滔没说话,这确实是他的判断,并没有十足的证据。
控方律师继续说:“在被告人办公室发现的毒品,据我们所知道的,被告人的办公室是独立办公室,平时除开同事进去外,并没有其他人进入,并且,在被告人的办公桌的抽屉上并没有发现其他人的指纹,也就是说,没有其他人动过被告人的抽屉。”
“没有指纹并不代表就没有人动过,这个常识大家都知道的。”
“我们的缉毒大队警察也检查了,门窗并没有被撬过的痕迹,所以,就排除了被栽赃的嫌疑吧。”
“据我所知,被告人被抓上面包车的时候,身上装的有手机,而手机背面写的有被告人的工作地址,据被告人陈述,当时,面包车上的人有拿他的手机,因此才泄露了工作地址,让人有了陷害的机会。”
李国滔停顿了一下,继续说:“据我们所知,被告人的工作地址是写字楼,写字楼最多的就是窗子,在面包车上的人知道被告人公共地址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通过其他楼层的窗户进入到被告人的办公室放置赃物,然后再清除掉痕迹,查也是查不到的。”
“公安局的缉毒人员已经检查了所有门窗,并没有发现任何疑点,所以说你说的可能那也是不存在的。”
李国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是无话可说,一时法庭陷入了寂静,法官见双方律师辩论结束,说:“下面请问双方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李国滔说:“从我对被告人的了解,被告人是接受了国家良好教育的重点大学毕业生,在学校也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之前只在警察在学校宣传的时候听说毒品,其余对毒品一无所知,希望法官大人看在被告人良好的过去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考虑。”
法官听完点了点头,这一刻李国滔还是希望至少可以少判几年吧,不过,法官判决是依靠法律规定的。
李国滔继续说:“仅凭三包毒品有被告人的指纹就认定被告人是6.26毒品案的主犯,我认为还是太牵强了,据新闻报道,这是一桩涉及5公斤毒品的大案,而这三包只能算是微乎其微的一部分,希望法官大人可以考虑对被告人轻判。”
法官最后问道:“双方律师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如果没有的话,现在休庭,一个小时后宣判”
,说完,就出了法庭,陈浩也被带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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