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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条,原文明確客观定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和利益沾边是拐卖,不沾边便是拐骗。
徐德口中的偷孩子...简直就是在按照违法犯罪的客观定义来行事。
但是!
就在林月话语落下的剎那。
“林律师,你也说了。”
“客观上,拐骗孩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构成拐骗,但......”
徐德的声音无缝衔接响起,那双眸子忽的变得锐利,道:
“李有財刘翠,是孩子的监护人吗!
?”
“自.....”
林月刚想点头,但恍惚间忽的一顿,好似意识到什么整个人一滯。
看到她这副样子,徐德缓缓道:
“不是!”
“根据《民法典》第27条(监护权核心法条)来看。”
“父母才是孩子的监护人!”
“而近亲属李有財刘翠,只不过是监护权的第一顺位人员,注意,是『顺位!”
换句话说。
孩子的父母全死完,他们才可以爭取孩子的监护权,有了监护权才能想留下孩子。
但问题在於......
死的人只有李二牛一个,王梅可还活著!
所以,监护权现在有且只有一人持有。
“那便是委託人王梅!”
徐德语速极快,斩金截铁般坚定开口,他继续开口。
“林律师,现在再回看刑法里客观构成拐骗罪的定义,您还觉得...我违法吗?”
此话一出。
林月顿时愣了,她大脑此时开始不断运转,陷入头脑风暴。
客观的犯罪定义是:使孩子脱离家庭监护人,而原告却不是监护人。
最关键的是......
“林律师,你別忘了,抚养权一案是打完了的。”
“王梅胜诉!”
徐德忽的低眸,他身体前倾,看著对方沉声道:
“换句话说......”
“李有財既没有抚养权利,更不是监护之人。”
“在法例上,对方將孩子据为己有本身便是违法行为!”
骤然间。
这番话在林月脑海炸开,她瞳孔微缩。
对方说的好像...確实...似乎...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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