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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新加坡、印度的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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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新加坡同为亚洲地区的经济大国。
这两国在养老保障制度上又是各具特色。
日本的老年保障制度是在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发展到完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目前,这个制度正在充分地发挥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对新加坡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了解这一制度的内容及其在新加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的养老保障政策1.中央公积金的创建
1955年,当新加坡还是英国殖民地时,公积金制度就诞生了。
由于英国殖民政府不愿为养老负担财政开支,为了解决新加坡人民艰苦的生活环境,让老年人的生活有所保障,新加坡选择了完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政府无须负担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使得新加坡雇员能够为有保障的退休生活进行储蓄。
如今,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
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每月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2.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事实上,中央公积金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保障组织,而是一项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一种资本累积机制,用来保持经济增长下的融资。
作为储备基金,中央公积金是一种基于固定缴纳制的、由政府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障形式。
每个新加坡的雇员都被分配到一个账户,其储蓄部分将在该账户上进行个人的积累。
雇主和雇员对中央公积金的账户进行完全平等的缴纳,新加坡政府则通过税收的方法对雇员进行优惠补贴。
目前,不超过55岁的雇员公积金总缴交率是其薪金的40%,每月雇主统一缴交,其中20%是从其薪金中扣除,另20%由雇主缴付,雇主与雇员各自的每月缴交额最高限额为1200新元(其比价约相当于人民币的5倍,以下同),这是以雇员缴交公积金的月最高限额为6000新元计算出来的。
年龄较大的雇员公积金缴交率较低。
其中,55岁以上至60岁者,总缴交率是20%(本人缴付12.5%,雇主缴付7.5%);60岁以上至65岁者,总缴交率是15%(本人与雇主各缴付7.5%);65岁以上者,总缴交率是10%(本人与雇主各缴付5%)。
这是一项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制度。
尤其对雇主有极大的约束力。
如其不能按时如数为雇员缴交公积金,将被警告、停业、罚款,严重者将被诉诸公堂,追究法律责任。
3.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运作与管理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
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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