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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美国的养老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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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来说,养老保障是政府重要的职能之一。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旨在一方面对老年人提供稳定的退休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对残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方面实施保护。
一、美国的养老金政策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发展史,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达到了顶峰,无论从规模还是保障覆盖率上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
美国现有的养老金计划分为三大板块,分别为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这三个支柱的格局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而是不断发展完善的。
1.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
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又称为社会保障养老金计划,对象是美国的全部公民,也是美国养老金计划的基石。
所有美国公民都会有一个“社会保障号”
,类似于我国的身份证号码,由此可见养老金在美国国内的重要地位。
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专项供给养老金。
养老金的运营采取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就是说当期的社会保障税的税收收入用于当期的保险金支出,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财政保障。
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是目前覆盖最广,也是最基础性的养老制度安排。
其最基本的制度特点和运行情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筹资为专项税收方式,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
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为参保人对这一专门体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
社会保障税为专项税收,即只用于参加该体系的成员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者的补贴,与政府其他方面的税收和预算是完全分离的,并形成了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
该体系的资金运行模式为现收现付,即当期的支出需要来自于当期的社会保障税收入。
由于该计划为政府强制性计划,所以,政府财政要为该体系提供最终担保。
(2)联邦政府统一组织。
作为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养老计划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其具体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下设10个由社会保障署垂直领导的局及6个服务中心和一个鉴定中心。
全国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的直接服务机构有1000多家。
所有的资金都是在联邦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社会保障税收入也与其他联邦税收分开管理。
社会保障预算为联邦政府的专项预算,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也是全国统一的。
换句话说,社会保障税实施的是全国统筹。
另外,组织与经办体系的管理费用包括雇员工资,均来自从该体系税收收入提供的管理费。
2000年,全部管理费用占当年社会保障税总收入的0.6%。
(3)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
从这一体系建立之初开始,虽然税率不断调整,社会保障税一直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各自缴纳50%,这是雇主和雇员的法定责任。
例如2001年,法定税率为雇员工资的15.2%,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工资额的7.6%。
对于工资收入特别高的人,并非是完全按照其实际收入作为纳税基数,而是有一个上限,即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必再缴纳社会保障税。
2001年,法定的最高纳税基数为每年8.0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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