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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实践模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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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直接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
1.英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英国于1948年向全世界宣布建成“福利国家”
,经过不断的变革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覆盖全民的“从摇篮到坟墓”
的社会保障制度。
相应地,英国建立了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障体制,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社会保障事务实施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部是英国社会保障最高的行政管理机关。
该部的负责人是国务大臣,由首相任命,直接对首相和议会负责,另有一个以常务次官为主席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部的事务。
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事务,不直接管理各项基金和面对受益人。
其主要任务:负责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事宜,处理各种政策性问题,监督下级机关办理业务的情况。
政策规划局、财务管理局、法律事务局是社会保障部内设的3个行政管理机构。
它们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待遇发放机构、基金收缴管理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安置机构、儿童扶助机构、战争优抚机构是社会保障部外设的6个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在地区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具体执行社会保障业务。
另外,还建立完全独立于社会保障部之外的监督机构:社会保障的司法服务机构、仲裁服务机构、基金检察机构、抚恤金反贪监察机构。
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力。
上述机构共同构成了英国的社会保障系统。
2.对英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评价
英国实行的是覆盖全体国民,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侧重于实现社会公正,消减社会动乱因素。
政府直接管理体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反映政府意图,体现社会公正,保障受保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优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监督社会保障事务,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使社会保障功能更有效地发挥;二是有利于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并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福利资金,形成规模效益,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三是对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增强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其局限性体现在:一是这种方式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受行政干预较多,如行政管理与基金营运未完全分离;二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臃肿,存在官僚化的趋势,致使其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难尽如人意。
二、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以法国为代表
1.法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行业保险发展起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以行业为基础,多种制度并存,以“社会保障总制度”
为主,其他制度为辅的复杂结构。
与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相适应,法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比较复杂。
法国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宏观控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法律法规;处理重大政策性事务,如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决定各基金行政费用总额、决定缴费率和调整待遇标准;实施监督,如对财务的监督、任命和罢免中央一级基金会经理。
法国社会保障事务的微观管理工作由非政府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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