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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获得专项津贴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社会各阶层都可获得政府提供的专项津贴,不受收入水平和缴纳保险费用的限制。
(4)国民保健服务。
国民保健服务是由国家经办、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医疗服务体系。
除个别项目外,向全体公民提供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连技术最精湛、最有名的外科医生手术费用也免费。
由于这种近乎不需要有任何特殊条件的医疗服务,造成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和病人排队候诊名单过长等问题,英国政府目前对医疗保障服务进行了调整,大力推行“社区社会保护计划”
。
逐步把一部分公共服务委托给民间机构,或者由地区义务活动和家庭亲属去承担,实施这一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以求达到在抑制公共支出的同时,提供尽可能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另外,个人社会服务也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社会服务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
这类人群包括被抛弃儿童、老人、精神失常者等有特殊需要的人,通过为他们提供养老院、康复中心等,使其能得到社会福利的关心,解决其基本生存问题。
2.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早,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非常成熟,具有保障管理统一、保障体系全面完整、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等特点。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化。
英国实行的是自上而下、整齐统一的垂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建立有社会保障的工作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的管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国家主导和国家责任,采取的是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实施,有利于协调运作,防止政出多门,降低管理成本,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既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在国民卫生服务方面政府的主导地位更为明显,政府直接用财政经费来办医院和雇佣医务人员,给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鉴于这种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导致政府开支过大,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英国政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改革,通过引进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来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职能,但总的来看,国家在社会保障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
英国政府担负社会保障功能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和教育就业部。
其中社会保障部下设五个执行机构,管理国民保险福利、非缴纳性福利、与收入相连的福利以及战争年金等待遇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各种福利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全国社会保障情况的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等。
社会保障部在各区、郡、县市下设社会福利办事处,管理行政区域内国民保险金的缴纳、各种福利金的发放及必须进行收入调查津贴的支付。
卫生部通过国民健康服务机构管理医疗保健服务,其服务机构包括14个区域性卫生局及众多的地方卫生机构。
教育就业部负责就业指导、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政策的制定。
(2)社会保障范围的全民化。
英国社会保障项目多种多样,体系完整覆盖面广,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主要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种类繁多的专项津贴,以及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民保健计划和个人社会服务计划。
其中社会救助属国家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相联系,无须交纳费用,完全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阶层的关爱,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午餐,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免费或低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英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紧密联系,与教育、医疗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英国社会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和保障对象的全民性非常突出,可以说英国社会保障是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
的福利国家制度。
(3)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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