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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社会群众组织的性质和作用(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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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社会群众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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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管理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按居民居住地区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居民委员会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独特创造。

这一组织于建国初期首先在一些大城市中萌发,后来逐步推广到全国各个城市,并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法律的确认。

依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一般是在城市最低行政区域街道的范围内划分成若干居住区,设立居委会。

居委会的规模一般以居住户100~800户为宜,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可依户数由5~11人组成。

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自愿原则。

重大问题必须由居委会集体讨论确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就其与经济、文化、行政组织相比而言,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基层性,二是群众性,三是自治性。

群众性、自治性是一般群众组织所共同具有的特征,因此,与一般社会群众组织相比较,居民委员会的最显著特征为基层性,这就是说它以从事群众自治的基层社区工作为基本性,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在一个地域内居住的居民以自愿结合方式,自己组织起来,设立在国家最低行政区域下办理自身事务的群众性组织。

(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由原来生产队(大队)改组而成的、按居民居住地建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农村建立村委会,是在农村实现基层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与实际体现。

村民委员会建设比居委会开展得更迟。

由于人民公社建制等原因,村委会的设置工作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完全铺开。

1998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使村委会这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得到肯定,并使村委会的基本建设工作走向健全发展的道路。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情况,依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

村委会规模不宜过大,人口不宜太多,大村可设几个村委会,小村可以几村联设。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委会的办事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关系全村村民利益的事情由全村村民决定。

村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1)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居民委员会在我国社会生活的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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