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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本身的逻辑在于,企业有责任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系统。
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比如您和我,我们的责任在于确保企业已经建立了这样的内控系统,并且确认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如果事后出问题了,咱娘俩一起吃瓜落儿(老北京话,吃亏),就这么简单。”
“那么我有一个问题,全国各地有那么多的店,那么多的员工,就你我两个人怎么可能保证所有财务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啊?这个要求有点难为人吧?”
“这也不能说美国人不讲道理,其实这个法条表达的是两层意思。
首先,企业分支庞大,情况多变,需要建立整齐划一的内控体系抓重点流程,抓关键控制,防范重大风险;其次,把具体责任落实到企业家身上,至少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家主动舞弊的风险,在犯错误之前怎么也得平衡一下划算不划算,对吧?”
“道理归道理,这个规定可让人不太舒服,这不是摆明不相信人吗?”
小熊嘻嘻一笑:“您且息怒,这个问题我这么看。
美国人还是比较看重自觉性的,您看和证券相关的法律,自从《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在法规监管层面一直都没就内控问题做出如此深入的讨论和如此严厉的规定。
他们这次也受到了深深的伤害,伤心了,知道世道不好,人心不古,得用重典。
如果惩处只落在企业层面而不责任到人,那么这样的措施很难真正落实到执行层面。
前几年我做了很多中国上市企业的内控项目,内容和方法基本源于《萨班斯法案》,我们开入场会,得开门见山对企业提要求,说清楚内控项目是‘一把手’工程。
如果项目打算取得成效、顺利推进,那么高级管理层,特别是CEO层面,一定要深刻理解并全力支持。
这么看,美国人把责任落实到CEO和CFO身上,的确是很聪明的做法。
此外,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太一样,中国企业的信息系统环境差,运营层面还有可能发挥点负面的主观能动性,但是美国企业信息系统应用程度很高,基层运营人员是一颗螺丝钉,就算主观想做恶,客观上也不具备条件。
因此,能够产生舞弊的一般都还在高级管理层。
这么解释,算说明白了吧?”
之前,小熊做一家企业的内控项目,在做初步访谈了解企业控制环境时,企业CFO很骄傲地宣称他们用了三个信息系统。
小熊听了大表佩服,因为还没有哪家企业是同时使用三个信息系统的。
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这三个信息系统分别是金蝶、用友和浪潮,其实就是三个软件的单机版,彼此功能独立不说,还经常给对方下绊子。
这其实是大部分中国民营企业信息系统环境的真实写照。
“嗯,那具体都是什么责任呢?搞个企业还得担惊受怕的。”
熊妈妈不由得嘀咕了一句。
“您关心的是906条款的规定,906条款和302条款属于一部立法的两个层面:如果违反了302条款,那么需要承担的是民事处罚;如果违反了906条款,则需要接受司法部的刑事处罚。
根据906条款,如果CEO和CFO知道企业财务报告没有满足真实完整准确的要求就签字了,那么可能被罚款100万美元及被判10年监禁。
如果CEO和CFO知道企业的财务报告没有满足真实完整准确的要求而蓄意签字,则可能被罚款500万美元及被判20年监禁,两个层次刑罚的区别在于是否蓄意。
20年监禁在美国算是很重的量刑了,据我所知,二级谋杀也不过判20年。”
“我的妈呀,做点小生意风险还这么高?以后所有需要签字的都由你来签,你妈我害怕。”
“这是亲妈说的话吗?我签也是写CFO代CEO签,哈哈……”
“玩笑归玩笑,打铁还需自身硬。
咱们光明正大做生意,不搞蝇营狗苟,就算人家要求得再严格,咱们也应该积极面对。”
“啧啧,有这样觉悟的才是中国企业家的代表,可能我之前见多了蝇营狗苟,很多时候对咱们的企业家不是很有信心,其实这也是我做咨询这么多年越做越困惑之处。
我之前接触的客户有许多共性,比如聪明、学习能力强、机遇好,但是同时也现实、急躁、缺乏情怀。”
“可能也是创业维艰吧,所以很多时候需要企业家自己平衡内心、调整方向,都不容易啊!”
熊妈妈感叹了一句。
“您当时仅仅是想找件事别闲着,谁知道天将降大任于您呢!”
“是啊,真是应了那句话,本是自娱自乐,谁料想弄假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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