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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
,就会感到生命很有限。
只要能够活出责任,活出心中有人,自然不会想要自杀。
一个人要爱大自然,这么美好的山河大地,为什么要离开呢?一个人要爱国家、社会、众生,这么有成就的社会,何以不爱它就想离开呢?想到家人、朋友,他们不是都爱过你、帮助过你吗?你何以忍心离开大家呢?所以能够活出责任,活出心中有人,自然不会想要自杀。
自杀在佛法看来,仍然是杀生。
因为就佛法的因缘法来看,个人的躯体生命并非个人所有,乃由父母结合而生养,继而从社会接受种种所需以茁壮成长。
故知生命的完成,是社会众缘所成就的,取之于社会大众,就要知恩反哺。
所以每个人都有责任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义,没有权利毁灭任何生命。
佛陀曾经叱责自杀行为是“愚痴、非法”
的。
曾有比丘身染重病,苦不可忍,因此而选择自杀,佛陀还是加以劝阻。
为什么在痛苦与死亡之间,宁愿选择前者?这应该与生命无限流转的事实有关,也就是说:从表象上看来,死亡似乎是痛苦的终结,但深层的实相却是:死亡只是另一期生命的开端。
于是,痛苦并未真正终结,只是在亡者眷属的眼里,看似终结而已。
佛教的杀戒,又称断人命,不仅包括自己亲手杀人,即使唆使他人杀人或劝说别人自杀,皆犯波罗夷罪。
此外,恶有“恶”
、“大恶”
、“恶中恶”
三种,其中自杀与教人自杀是为“大恶”
。
《梵网经》在止恶方面尤其具体而又严格。
凡生者皆为我父、我母,故杀生即杀父、杀母。
准此而言,自杀亦无异于杀父、杀母;以不杀为例,它不仅禁止杀人,亦禁止自杀,认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亦算犯戒。
若自己没杀人,亦未自杀,只是鼓励、指使别人去行杀业也不行;若自己没杀,也没指使,但赞扬别人行杀业,如此心有杀生之念,亦应禁止。
此外,戒“杀生”
的佛教,强调甚至连“杀心”
都不能有。
佛教非常重视心意犯罪的轻重,每一条戒相之中都有开、遮、持、犯的分别,犯同一条戒,因动机、方法、结果的不同,导致犯罪的轻重与忏悔的方式也不同。
如杀人时要具备“是人、人想、杀心、兴方便、前人断命”
五个条件,才构成不可悔罪。
这与刑法因重视犯罪意识和犯罪事实而制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阻却违法要件的道理是相同的。
但是佛教心意戒的积极意义,在于要求个人生发地观照身口意的起心动念,防范不法于念头起时,较世间法更为彻底。
尤其自杀者当时的心情,必定是带着一种心灵的创伤,是在痛苦、哀伤、无助、绝望、焦虑,甚至是愤怒、瞋恨、懊悔的情绪中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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