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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职员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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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资格认定与任用
从清末废科举、兴学堂以来,义乌的教师一直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但政府对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始终是比较高的。
1903年颁布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必须具备初等师范学堂以上毕业学历;初等小学堂正、副教员须初等师范学堂毕业学历。
教师的任用都由学堂堂长或学监决定。
民国初期,各公立初级小学和两等小学校长均由校董推举,经教育局呈报县知事委任;私立小学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由学校设立人兼任。
1931年10月始,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遴选,呈报县政府备案。
教师任用则以聘任制为主。
全县中学自1932年开始,小学自1934年开始采用教师聘用制,一般由校长提出聘请。
受聘时间多为1学期或1年,因此,教师更换较为频繁。
聘任时,受聘者提交相应学历等证明文件,送县教育科验印;不符合要求者,或者准以代用教员任用,或不予任用,或之前已任用的,予以辞退。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不少学校因寻觅合格师资艰难,一些不合格者只能将就任用。
中学教师的任用还要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当时,一批接受过西学的知识分子热心举办新学,如参与筹建县立初级中学的黄钟瑞、楼梦弼、朱元松、朱式欧等,他们成为了新学教育的主力军。
但从全县师资力量看来,因为师范毕业生很少,初、高等小学堂教师多数仍由原来的塾师来充任。
1931年开始,在乡村教育家杨效春的倡导下,义乌县立初级中学招收附设师范训练科,先后三期培养了初级师范毕业生92名,缓解了义乌县的师资。
之后,陆续有省内各师范学校和高级中学师范科的毕业生分配到义乌执教。
自此,聘请和分配是义乌师资来源的两条途径。
为吸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人员来充实师资,确保师资力量的质量,政府对中小学教师实行资格检定制度,以认定其是否符合教员任职资格。
检定分有试验检定和无试验检定两种,对具备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者,作无试验检定,只须审查其各项证书和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教学经历、服务证书、著作等),并考察其品行和身体状况即可;对不具备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者,则必须接受有试验检定,除审查各项证书、相关材料及品行、身体状况外,还须参加有关学科的笔试和口试,经检定合格者,由省教育行政机构发给检定合格文凭。
为整顿和改善小学师资队伍,义乌曾实行小学教员登记制度,并在登记基础上进行甄别试验检定。
据记载,1941年全县有小学教员850人,其中合格者350人,不合格者有500人,均为代用教员,可见当时师资力量之薄弱。
自1946年起,资格检定改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定,确定允许可担任的教师级别。
1947年,县政府进行小学代用教员甄别试验,合格者发给《义乌县政府甄别证书》。
二、教师的自我管理与师德教育
清末之前,从没有专门的师德教育或教师自我约束型的活动和组织存在,教师的师德和品行、能力及学养的提高全凭个人的努力来实现。
宣统元年(1909年),遵照学部《奏定教育会章程》的规定,义乌县成立了教育会,这是义乌第一个教师自我管理,提高素质,弥补教育行政不足和疏漏的组织,其宗旨为“期于补助教育行政,图教育之普及”
,以“须品行端正,有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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