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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者就知道下一步怎么做了。
如果法律中规定“可以”
,对台湾宗教社会影响贡献,自有所评鉴。
台湾宗教乱源乃源于一个寺院两个头(住持及管理人),大陆上寺院管理人必定是出家众。
而在台湾当地名流可以做管理人,出家众(住持)建寺,在家人(民意代表)管理,而官方只认可管理人,有很多的野心家欺侮出家的住持不懂法令,安排信徒入会(五百元即可入会),信徒有选举权,一改选就可以当住持,如此混乱是非,甚至把辛苦建寺的出家住持赶出寺门,致使住持投诉无门。
西方国家十分尊重专门机构,连美容业都设有政府认可的学院,而寺院住持身负万千信徒的教化责任,至少要有佛学院毕业的身份,才有资格传教,否则就会产生层出不穷的邪说。
因此希望官方对宗教法乃至宗教教育,能有明确的制定。
另外,有关寺院财产方面,因为出家众没有自己的儿女,师徒间的关系法律不予承认,寺院本为十方信众的财产,却变成外人的(有血亲关系者)私物,不能让出家弟子继承是很遗憾的一件事。
宗教的价值在于净化人心,寺院有功于公益者,不光是指捐款而已;官方一般只奖励捐财慈善的团体,下焉者,会使宗教沦为红十字会一般的慈善机构,不能发挥宗教净化社会人心的功能;更有甚者,不肖者可借受奖之匾额做为敛财工具。
因此我曾建议对于文教有功者,应该纳入奖励对象。
海外华侨子弟是中华文化的传播者,回台就读宗教学院受到签证的种种限制,有碍青年学子回台的意愿,加上彼岸开放的政策,这一拒一迎之间,实有详加考虑的必要。
另外,我对成立宗教团体法人的意见如下——
一、宗教团体乃是以法(教义)为依归而成立之组织,名称上应改为“宗教法人”
或“宗教团体法人”
,以名实相符。
二、宗教团体具有结合大众和群体的性质,故不适合个人单独成立。
三、宗教团体之负责人与主要成员应有该宗教之教育单位或教会组织所颁发之资格证明文件,以避免不肖者借机敛财作恶。
四、以不动产或基金(现金)成立宗教法人皆可。
五、对现有宗教组织不应过于强制要求其成立;或可以有限期的辅导改组成立,且期限至少五年以上。
六、宗教法人财产额数:县级——五百万,省级——一千万。
对宗教研修机构的基本立场是——
一、宗教研修机构(佛学院、神学院、基督书院等)定义为专门培育研究教义、弘法布教、主持宗教仪式和管理宗教场所之宗教专门人才之机构。
二、请官方正式承认宗教研修机构之地位,使其能正常的发展,并可公开招生,以培育出优质的宗教专门人才,造福社会。
三、授权合法教会或团体来管理和辅导所属的宗教研修机构,以合乎自尊自爱的宗教自由精神,并建立台湾民主进步的形象。
四、对外籍师生能比照一般大专院校给予居留签证,以光大中华文化。
五、宗教场所之管理人或主持人,应由合法之宗教教育机构毕业之人士担任,以升华宗教信仰之层次及净化社会人心。
六、请教育主管部门开放独立宗教学院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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