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我们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具有两种并列的功能(ateroles),第一个原则适用于一种功能,第二个原则适用于另外一种功能(《正义论》第11节第53页)。
在一种功能中,基本结构规定和确保了公民之平等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第45节)],并建立了一种正义的立宪政体。
在另外一种功能中,它提供了对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而言最合适的社会正义和经济正义之背景制度。
在第一种功能中所关注的问题是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行使。
为了贯彻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第12.3节),我们希望至少诉诸政治价值来解决这些问题,而这些政治价值构成了自由的公共理性的基础(第26节)。
正义原则是按照四个阶段的顺序来加以接受和应用的。
在第一个阶段,当事人在无知之幕的后面接受了正义原则。
对当事人所能够得到的知识的限制在以后三个阶段中是逐渐放松的:第二个是立宪大会阶段,第三个是按照宪法所容许的和正义原则所要求和准许的那样来制定法律的立法阶段,最后是应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法则为行政人员所运用,也普遍地为公民所遵守,而宪法和法律则由司法人员来加以解释。
在这最后的阶段,每一个人都能够充分地知晓所有事实。
第一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立宪大会阶段,而且宪政实质能否得到保证,这在该宪法的表面、它的政治安排以及它们实际运作的方式上或多或少是可以看出来的。
与其相比,第二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立法阶段,并且它对所有各类社会和经济的立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各样问题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正义论》第31节第172-176页)。
而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目标是否得到了实现,这是非常难以确定的。
关于这些问题,各种理性观点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永远存在着分歧;在评估复杂的社会和经济信息的时候,人们也往往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判断和推理。
所以,与狭义的分配正义问题相比,我们在宪政实质问题上能够更有希望达成一致。
这样,将第一个正义原则所适用的宪政实质问题和第二个正义原则所适用的分配正义之制度加以区分的根据,不是第一个正义原则表达了政治价值,而第二个正义原则表达的不是政治价值。
更确切地说,这种区分的根据有四点:
(1)两个正义原则在其应用中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阶段,并对应于基本结构的两种不同功能;
(2)解决宪政实质问题是更为迫切的任务;
(3)识别这些宪政实质是否得到实现,这是比较容易的;
(4)关于这些宪政实质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看来有可能达成意见一致,当然这种一致不是指每一个细节,而是指其大概要点。
13.7要理解宪政实质这个观念的要点,一种方式是将它同忠诚的反对派观念联系起来,而忠诚的反对派这个观念本身就是立宪政体的一个实质性观念。
在关于这些宪政实质是什么的问题上,政府同其忠诚的反对派之间是意见一致的。
它们的这种一致使政府在其意旨上就是合法的,使反对派在其反对中成为忠诚的。
当双方的忠诚都是坚定的并且它们的一致得到了相互承认的时候,这种立宪政体就是稳定的。
关于什么是狭义分配正义之最合适的原则,关于支持它们的理想,这些问题能够在现存政治框架内加以裁定,虽然这种裁定并非总是正确的。
虽然差别原则并不属于宪政实质的范围之内,但是力图识别出哪一种平等理念对于公民来说是最合适的,这是非常重要的,而这些公民被视为自由和平等的,并终身属于社会之完全正式的合作成员。
我相信,差别原则这个理念在最深的层面上涉及互惠性,从而我也相信,得到正确理解的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equality)需要某种类似差别原则的东西(我说“某种类似差别原则的东西”
,是因为也许存在着各种近似的可能性)。
在这一部分的其余各节(第14—22节),我将尽力澄清这一原则的内容,并处理众多的难题。
(姚大志译)
[1]选自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