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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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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

不仅比马克思“社会劳动”

更具有抽象性意义,而且更具有“最后的”

意义。

“交往行为”

是社会行为之首,决定其他社会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当然也决定和制约着“社会劳动”

的发生和存在。

这样哈贝马斯就以“交往行为”

取代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劳动”

,从而,社会进化基础也就不应当是“社会劳动”

,而是“交往行为”

哈贝马斯所谓的“交往行为”

是以象征(符号)或语言为媒介的相互作用。

他指出,“交往行为是以象征(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

这种相互作用是必须遵守(社会)规范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又是给相互期待的行为下定义的,并且至少必须被两个行动着的主体理解和承认。”

[9]同时,交往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在道德上的执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借助语言表达的、以规范的内心化为前提的。”

[10]据此,“交往行为”

的含义可以归结如下几点:第一,交往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产生的涉及人与人关系的行为。

第二,交往行为的主要形式是对话,通过对话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

与“一致”

,因而语言成为交往的基本手段。

第三,交往行为必须以主体之间行之有效的并以一定的形式巩固下来的行为规范作为规则。

简言之,交往行为是指主体间遵循着有效性规范,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发生的交互性行为,其目的是达到主体间的理解和一致,并由此保持社会的一体化、有序化和合理化。

以“交往行为”

理论为基础,哈贝马斯展开了他的社会进化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用生产方式的概念来说明社会发展过程,这是正确的,但不够完善。

在他看来,生产方式的特征是通过生产力的一定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出来的。

然而,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概念都不够抽象,不能描绘社会发展的普遍性。

因此,他说:“生产方式的概念,在准确地表达社会发展水平的普遍性上不够抽象……无法进行清楚的比较。”

[11]由于生产方式这一概念的抽象程度不高,不足以概括所有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分析社会发展形态时就不可避免会碰到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

而且,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进化中不同社会形态转换的理论,存在着单线范式的缺陷,即认为一个社会形态中只存在一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转换是一种生产方式对另一种生产方式的更替。

这种范式无法解释“混合形态”

和“过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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