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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处“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
许多人,就此将商人与之画上等号。
但此条针对的是无固定生计的游食之人,并非专指商人。
明初虽重农抑商,但合法经营的商人一般会占有一部分田地,通常以“民户”
登记,从而避免被视为“不务生理”
、“专事末业”
。
这也促成了,商人经商有成后,必回乡大肆购买田地,坐实“民户”
身份的缘故。
不过,商人要走南闯北经商,特别是“开中法”
后的盐商,其中来自山西等地的商人,则大多选择寄居江南盐场周围,想方设法兑换手里盐引。
其他商人,也大抵有此需求。
于是乎,他们就因为经商,长期脱离户籍地。
而按照朝廷规定,他们的子弟是需要回乡科举。
但是这里回乡科举的问题也很多,特别是这些人常年不在家乡,家乡无人可以证实其在外是否作奸犯科。
于是,一些人因此难以应试,报名都过不了。
江南的商人所能想到的,那就是既然《大明会典》里没有,那是不是可以把商籍加入其中。
商人可以就地入地方的商籍,自身并非贱籍,自然也就可以科举。
要达成这一目的,此时可不是正好。
当朝首辅对商人没有轻视,反而很支持。
正好借此,将“商籍”
落定。
赵郎中此时在确定朝廷没有借此立法条约束商户后,自然选择不再多言。
而其他人,陆陆续续又提出一些问题,张学颜只叫人记下,回头修改。
不过经过今次,朝廷要建立股金交易所的消息也很快就从户部传了出去。
一开始,大家对此还一无所知,完全不知道这个商会做什么营生。
不过,随着章程细则逐渐传出,外面也就知道了,原来是那些商会的股份可以在交易所进行转让。
这对绝大部分人来说,自然毫无意义。
自家没多少钱,自然不可能把钱交给别人去做生意。
毕竟,自古都知道,做生意有赚有亏。
钱给到别人手里,谁知道盈亏之间是否有猫腻。
而那些投资、参股商会的富户,自然就是别的念头。
实际上,此时百姓心里还在纠结,那就是大明钱庄里发出来的告示,那就是存钱,钱庄会给利息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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